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7031070030000492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7-09-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办〔2017〕82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办 |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留和取消市政府部门各类证明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企业和基层群众“办事难”问题,按照“放管服”改革安排部署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要求,我市紧紧围绕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决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和繁琐手续,对全市各类证明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依法审核确认,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各类证明276项,保留13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凡是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
二、除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调整外,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擅自设定证明事项。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市编办(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利用现有证照材料替代各类证明。证明事项取消调整后,全市各乡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推脱责任,确保群众可通过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等方式替代。
四、受理部门主动调查核实。证明事项取消的,受理部门认为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应由受理部门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核实,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类证明;接受征询的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当天予以回复,不给群众办事添麻烦、增负担。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要将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纳入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重要督查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核实群众的相关举报投诉。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请求或在清单外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督查局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市编办)对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取消的证明清单
2.保留的证明清单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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