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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的考核制度 永财购〔2023〕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14 15:46: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一、考核要求

  为加强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原则

  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三、考核内容

  (1)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照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着重考核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合理合法,以及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3)内控机制建设及采购效能发挥

  要求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及管理操作环节的权责,运用信息化手段合理确保过程监控和数据安全,有效促进政府采购效能发挥。

  (4)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及专业技能考核

  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人员配备齐全,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内部业务培训,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5)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规范管理政府采购文件档案,归档齐全、及时。按时、准确报送报表、数据。

  (6)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要求政府采购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实现财政资金的节约。

  (7)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重点考核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8)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不可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不可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不可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四、考核办法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一般通过走访采购人、供应商的方式。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五、考核结果及责任

  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通过考核发现集中采购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创新优化采购模式,促进政府采购机构活动规范、有序发展。

  附件:1、综合考核表

  2、档案管理考核表

  3、信息管理考核表

 

 

 

 

永城市财政局

2023年2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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