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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281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0-26 有效性: 过期
文 号: 永政办〔2020〕13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

来源: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永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永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6日

 

永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数据管理,打破信息壁垒,消除“数据孤岛”现象,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归集整合、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各政务部门依照本办法,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开展信息共享交换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拥有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所有权,负责领导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依托市政务云平台建设市大数据中心平台。全市各政务部门现有的数据平台必须迁移至市大数据中心平台,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独立的数据平台。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实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市共享平台联通;要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市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从市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信息,不得重复、多头采集。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要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要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八条各政务部门要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上,加强业务流程优化和再造,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

  第九条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包括永城市云计算中心的电子政务外网和市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关键基础设施。市共享平台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市共享平台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覆盖我市全部政务部门,与国家和河南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载体,为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支撑。各政务部门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必须通过市共享平台进行,不再重复建设跨部门使用的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各政务部门要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加快推进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整合后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接入市共享平台。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国家有明确规定涉密等不适宜接入市共享平台的除外)必须接入市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的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至市共享平台。

  第三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与共享要求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各政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建立目录管理制度和动态更新机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15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部门负责汇总形成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汇总形成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政府负责对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维护、更新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各政务部门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时,要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类型、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有条件共享类信息: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不予共享类信息: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政策依据。

  第十四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按照整合共建原则,通过接入市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市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市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信息数据的采集、提供与使用

  第十五条各政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明确本部门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有效,并以数字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市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访问接口和接口规范说明等。

  第十六条提供部门在提供共享信息时,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的,要及时、规范地向市共享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的,要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或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并通过市共享平台提供给使用部门。共享信息提供方式主要包括数据接口、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第十七条使用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使用部门在市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使用部门通过市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要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各政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市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十九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要及时维护和更新共享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要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使用部门要对共享信息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要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并通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要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与开发

  第二十一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依托市共享平台建设市大数据开放平台,作为全市大数据开放的统一平台,并负责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二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提供部门编制、公布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依照数据开放目录,依托市大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开放。

  第二十四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通过市大数据开放平台申请,由市大数据中心提供开放;属于授权开放类的,按照“一事一申请、一次一申请”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申请,由相关提供部门完成审批,并授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供开放。涉及将授权开放的数据进行商业开发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授权开发对象。

  第二十五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可以授权有关企业以数据资产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数据开发利用;授权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开发对象。

  第二十六条授权开发对象或者合作开发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告开发利用情况,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权益受法律保护。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二十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组织参与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大数据效益。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根据数据开发利用价值贡献度,合理分配开发收入。属于政府取得的授权收入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相关规定缴入市财政。

  第六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每年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对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及监督检查,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评估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各政务部门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向市政府提交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指导监督市云计算中心加强共享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按照等级保护三级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完善共享平台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市共享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全过程的数据安全;要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负责网络安全方面的审核,并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建立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协商联动机制,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项目申报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核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市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并向市共享平台提供可共享的信息资源访问接口及接口技术文档,作为项目验收条件,确保项目信息资源与共享平台之间的实时联通和同步更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要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机关要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政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各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对该政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允许擅自采集、归集数据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共享目录的;

  (三)未按规定向市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的;

  (四)向市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五)能够通过市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仍通过其他渠道重复采集,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六)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或对共享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的;

  (七)泄漏政府信息内容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包括财政补助)、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政务信息化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政务信息化标准化体系和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项目,包含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和迁移。涉及网络、服务器、机房等政务信息化基础性设施提升、改造的运行维护类项目也统一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牵头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设计、招标、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工作。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根据本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市云计算中心的政务云平台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下且具备部署条件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全部部署在市云计算中心的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建设方案申报审批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前,需取得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出具的项目建设方案审批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省、商丘市和我市的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度等),填写《永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批表》,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范接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核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团队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方案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未通过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审批,不得安排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市云计算中心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告,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市财政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一)根据上级部门及我市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重新报审项目建设方案,并对调整原因及内容等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方案未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批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九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互联网安全监管相关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上级部门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省、商丘市和我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市互联网安全监管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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