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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2020〕13号 《关于印发《永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30 17:48: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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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各自为政,互不联通,互不共享,“信息孤岛”现象严重阻碍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全面深入推进,信息资源的重复建设浪费了大量的人、财、物等行政资源,不利于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和创新管理。当前,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和应用势不可挡,“智慧城市”建设方兴未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加快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是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

  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2018年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文件,分别从全国和全省层面规范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出了一系列监督保障措施。因此,从全市统筹角度,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共用、业务协同联办,深度挖掘数据资源价值,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的角度,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起草完成《办法》。

  二、实施目的

  (一)加强部门信息系统整合。推动各部门将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lsquo;大系统&rsquo;”,并按要求接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二)加强共性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构建国家、省、市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为各类政务信息实现汇聚交换和互认共享提供便捷高效的平台支撑。

  (三)加强政务信息互认共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作的关键在于实现政务信息的互认共享。着力促进重点领域信息和基础数据库向各级政府部门共享,逐步扩大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加快推动形成各政务应用平台,通过搭建市级层面的公共基础平台和通道,着力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信息难以共享、业务难以协同、基础支撑不足等突出问题。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一个定义。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考虑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紧迫性,为加快工作进度,此次《办法》将政务部门的范围暂规定为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遵循四项原则。即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三)确定三种分类。按照信息共享类型,将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类。同时,对于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的共享及目录编制做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政策依据”。

  (四)落实三项任务。一是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摸清“家底”;二是加快共享平台建设,要求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抓紧向政务云平台迁移,并接入共享平台;三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使用,规定“凡属于市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五)建设一个开放平台。依托市共享平台建设市大数据开放平台。依照数据开放目录,依托市大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数据。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鼓励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组织参与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大数据效益。

  (六)强化五大管理。从信息共享情况的评估检查、督查审计、网络安全保障、标准体系建设、经费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规定“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永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大数据在工作、生产、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及永城“智慧城市”建设的深入实施和永城市云计算中心投入使用,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数量及投资规模呈逐年上升态势,同时在管理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信息基础设施不能统筹、各单位各自为政、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等等。2016年7月,中办、国办颁布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中明确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同年9月,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明确提到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根据国家、省有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出台该《办法》。

  二、实施目的

  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一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程序,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35条规定,明确了各部门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对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界定、审核、实施、验收、运维、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等进行了规定与说明。

  (一)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本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包括财政补助)、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政务信息化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政务信息化标准化体系和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项目,包含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和迁移。涉及网络、服务器、机房等政务信息化基础性设施提升、改造的运行维护类项目也统一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

  (二)明确统建方式和要求。本办法明确“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根据本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市云计算中心的政务云平台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下且具备部署条件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全部部署在市云计算中心的政务云平台。

  (三)明确简化审批程序。本办法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四)明确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本办法明确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五)明确监督管理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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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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