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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9030870090000498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7-2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9〕21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6日

 

永城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对《永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开展;自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次,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认定按《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数量执行。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市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通报,并纳入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市域内跨乡镇补充耕地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15日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进驻乡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等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市考核部门向各乡镇通报,纳入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4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市考核部门。各乡镇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考核部门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市考核部门在期末考核年的8月15日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政府通报。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市政府给予表扬,市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乡镇,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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