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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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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9030770190000498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7-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9〕17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15日

 

永城市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5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南民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豫民文〔2019〕27号)和《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9〕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放范围

  具有永城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一)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收入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三、资金来源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分级负担,纳入财政预算。

  四、发放管理

  高龄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发放情况应当在居住地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市民政、财政部门和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高龄老年人户籍跨乡镇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迁入地乡镇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季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下季度起由迁入地发放;亡故的高龄老年人,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高龄老年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备案,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

  (三)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当月可以按照对应标准向市民政部门申领津贴。坚持定期、不定期核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进出合理,不漏发1人,不多发1人。

  各乡镇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要将本辖区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汇总后,每季度第三个月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同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度预算时,将全市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报送材料为申报对象花名册(电子版);市财政部门按照汇总的申报人数安排下年度预算。

  五、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要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等情况,及时予以核减。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通报信息,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由乡镇予以纠正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二)市民政部门要逐步建立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系统和高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开展老年人身份和生物识别认证,确保资金发放的准确性;会同市财政部门明确申请和发放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审计、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高龄津贴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六、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高龄津贴发放作为爱老、敬老的重要惠民工作抓实抓好。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市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市公安部门每月将高龄老年人死亡及迁出情况通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及各乡镇共同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不断完善发放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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