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9030170100000497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8-12-2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办〔2018〕54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办 |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8日
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问题,通过给予受害人家庭应急性、过渡性的一次性困难救助,帮助受害人家庭缓解基本生活困境,化解交通事故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管理原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纳入全市社会救助系统,由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统一支出。
第三条 及时救助原则。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开展救助工作,确保有困难的受害人家庭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第四条 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第五条 公正救助原则。严格把控救助标准和条件,规范救助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救助对象。户籍在永城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发生交通事故,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庭成员。对于家庭生活困难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除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外,予以适当帮扶救助。
第七条 救助条件。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特殊困难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庭成员可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三)已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足额民事赔偿的;
(四)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责任人赔偿的;
(五)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六)受害人因酒驾、醉驾、毒驾、寻衅滋事以及严重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
(七)生活困难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所导致的,由其他渠道救助。
第八条 救助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按情形分档救助(见附件1)。
第三章 一次性困难救助基金筹集
第九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一)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二)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三)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款;
(五)救助基金孳息;
(六)其他资金。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主体。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原则上由受害人提出;受害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其近亲属提出;受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时限。受害人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自鉴定部门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受害人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见附件2);
(二)受害人身份材料。若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除提供受害人身份材料外,需提供受害人授权委托书或户籍地村(居)委会等出具的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三)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鉴定结论;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派出所出具的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状况材料;
(六)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二)由申请人提交,(三)(四)(五)(六)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市交警大队)负责搜集整理核查提供,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审核。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由市交警大队负责受理。
市交警大队在收到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及时完善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3),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实地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批复。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结合受害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确定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并通过河南省救助基金门户网、市政府门户网、《今日永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救助对象有异议的,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同市交警大队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受害人或申请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救助情况同时告知处理该事故的市交警大队。
第十六条 监督措施。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列入每年市审计范围。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虚假票据、材料和法律文书骗取救助基金的,应予以追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不得重复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2014〕67号)和《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2016〕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
2.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
3.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审核意见书
附件1
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
单位:万元
事故 类型 |
受害人 事故 责任 |
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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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 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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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伤残 |
无责 |
6 |
5.8 |
5.6 |
5.3 |
5.0 |
4.6 |
4.2 |
2.8 |
2.4 |
2 |
有责 |
4 |
3.8 |
3.6 |
3.4 |
3.1 |
2.8 |
2.6 |
1.4 |
1.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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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死亡 |
无责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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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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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受害人的伤残鉴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 2.受害人经鉴定达到重伤但达不到伤残的,按照十级伤残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确定救助金额。 |
附件2
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
编号:
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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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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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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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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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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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害 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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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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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信息 |
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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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害 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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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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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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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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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声明 |
本人声明: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基金的情况,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返还所得全部款项。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审核意见书
永城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初步核实,申请人提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材料完整、真实,予以受理,现提请审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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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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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警大队初审意见 |
经办人意见:
责任人签名(2人或以上):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责任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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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
经办人意见:
责任人签名(2人或以上): 年 月 日 |
负责人意见: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责任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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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领导责任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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