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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2018〕54号《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 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28 09:08: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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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社会专项资金,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一次性困难救助纳入救助基金支出范围。

  为妥善、及时处理我市居民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问题,依法给予受害人家庭应急性、过渡性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路救[2016]1号)等文件要求。2016年,市政府出台了《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2016]72号),并于当年实施。《办法》出台以来,在帮助受害人家庭缓解基本生活困境、化解交通事故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在一次性困难救助运行过程中,针对表现突出问题及与实际不相适应的地方,征询相关职能部门及当事人的反馈意见,现对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目标任务

  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在市(县)政府的政策延伸,是市(县)政府依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是运用自筹资金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进行一次性困难救助,旨在解决事故当事人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一次性困难救助基金是对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受害人给予的辅助性救助,重点解决符合救助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面临的特殊困难,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同一受害人只能获得一次救助。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七条,分为总则,救助对象、条件和标准,救助基金筹集,救助程序,附则等内容。

  四、涉及范围

  《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五、执行标准

  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按情形分档救助(详见附件1)。

  六、注意事项

  1.加强风险管控

  一次性困难救助受理机构严格把控救助标准和救助条件,对于违规、伪造发票及材料,骗取救助基金的,除予以追缴外,涉嫌犯罪的,按规定承担相应后果。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2.加大宣传力度

  为使一次性困难救助政策顺利推进,应坚持形式多样、重点突出,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道交基金运行效率,便利群众监督。

  七、关键词诠释

  1.办法中所称受害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事故受害人。

  2.办法所称特殊困难,是指受害人符合救助情形的,肇事司机逃逸无法查询或无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造成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境,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八、惠民利民举措

  办法明确,将一次性困难救助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出范围。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会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稳定和谐。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对受害人或其家庭进行适当经济补助,能够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九、新旧政策差异

  1、第二章第五条救助基金筹集来源,依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作出内容调整,车牌号码拍卖全面停止,取消“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事项。

  2、第三章第八条及附件一救助标准,适度扩大救助范围,合理调整救助标准。受害人伤残的情况,简化、合并原有伤残等级程度,分成重大(一至三级)、中等(四至七级)、一般(八至十级)三个损失,依据致残受害人有无责任,分别给予3万至0.6万不同程度的救助(详见附件1)。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原有救助标准单人单次较高,无法实现广泛、适度地帮扶困难当事人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现救助标准由5万(无责)、3万(有责)调整为3万(无责)、1万(有责),本着帮助尽可能多的受害人家庭,缓解其基本生活困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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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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