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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8031270140000497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12-0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8〕47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永城历经数千年风雨历程,留下了众多的古文化遗址、遗迹和文物。近年来,我市不断健全文物安全体制机制,增加文物安全基础投入,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但文物安全仍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文物遭受盗窃盗掘案件、法人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监管缺失、机构队伍薄弱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8〕29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审计重要内容。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严重损毁的,依照《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及市审计局、市综治办、市旅游服务中心)

  建立文物安全工作年度专题审议制度,重点研究文物法人违法、文物犯罪、文物非法经营等问题,加强对全市文物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责任单位:市旅游服务中心)

  各乡镇政府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职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要把文物安全经费管理情况纳入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指标体系,每年根据文物安全检查评估结果奖优惩劣。(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旅游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要制定监管措施,配齐监管人员,创新监管方式,严格实施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文物违法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配合,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保障监管不留空隙、不留死角。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水利、交通运输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市发改、教体、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市文物部门监管;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政府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无看护人员、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承担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及市公安局、市旅游服务中心)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及市旅游服务中心)

  依法严格各类工程建设文物安全审批程序,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从机制方面确保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得到切实落实。市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市域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旅游服务中心)

  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一)强化日常检查巡查。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市文物、公安、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依法依规做好日常检查巡查工作。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监控(消控)中心(室)应实行双人双岗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不具备开放条件或者存在文物安全重大隐患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不得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市旅游服务中心、市民族宗教委等有关单位)

  (二)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市相关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要建立长效机制,对文物市场进行规范管理,打击文物非法交易,清理非法经营主体。要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规划,依法严格审批文物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杜绝未批先建,严厉查处破坏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及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三、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一)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有文物分布的乡镇,乡镇政府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市相关部门要加强重点防范和打击,加大投入,配置必要的设备装备,保障文物安全及执法工作需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旅游服务中心)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各乡镇要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市电台、电视台、今日永城报等公共媒体应免费提供合理公益广告空间、时段或者版面,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扩大社会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及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一)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市文物部门要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项目方案的设计与编制,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储备。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旅游服务中心)

  (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覆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维修工地的监控系统,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建设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加强政府投入,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逐步建成高清晰、全覆盖、无缝隙视频监控系统。利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旅游服务中心)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一)加强督察。要建立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政府督察机制,加大对各乡镇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等列入重点督察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文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旅游服务中心)

  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由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严肃追责。制定文物法人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办法,规范程序,重点移交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案(事)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责任单位:市旅游服务中心)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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