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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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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8030570110000495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05-0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8〕29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7日

 

永城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

 

  为推进土地利用综合改革,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我市在土地利用、开发及监管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节约集约用地贯穿于土地利用管理全过程,全面推进生态国土建设。按照土地利用综合改革的相关部署,以解决突出问题为抓手,坚持以用为先、批管结合、批管并重,有序推进全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创新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服务百城建设提质工程,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2.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已批土地快征、已征土地快供、已供土地高效利用,激活批而未用土地中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规模指标。

  3.实事求是、以用为先。摸清批而未用土地现状和底数,不掩盖问题、不虚报瞒报。切实推进土地资产盘活利用,严防盘而不活,形成新的闲置浪费。

  4.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深入研究批而未用土地问题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加强共同责任机制建设,履行批后监管制度,构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

  二、基本情况及目标任务

  (一)基本情况。批而未用是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后闲置三类用地的总称。

  1.截至2018年3月底,2007—2012年我市经省政府批次用地共计1424.7367公顷;已实施供应1190.9827公顷,供地率83.59%,批而未供土地171.266公顷(合2569亩);2.截至2018年3月底,2013—2017年我市经省政府批准用地共计877.1525公顷;已实施供应485.2347公顷,供地率55.32%,批而未供土地226.78公顷(合3401.7亩);3.闲置土地1宗,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场所项目,该宗地位于永城市新城区欧亚路南侧、陈四楼铁路专用线东侧,划拨土地,面积9亩,用途为监教场所用地 ,约定开工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

  处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业务会研究,决定拟报请永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划拨决定书。

  (二)总体目标。专项行动以推进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盘活利用和供后闲置土地处置为重点内容。到2018年12月31日,全市2007—2012年已批国有建设用地全部完成供应或消化;2013—2017年已批国有建设用地平均供地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市闲置土地总面积降至全国平均水平以下。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行得通、管的住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我市供地率长期偏低、闲置土地数量居高不下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2018年4月上旬—12月31日),各阶段数据均以部监测监管系统统计为准。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20日前)。按照省专项活动方案要求,成立永城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土地盘活利用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以国土资源部监测监管系统为平台,结合实际,梳理分析每宗土地情况,逐宗制定整改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实施方案、工作台账等资料于4月25日前报省厅备案。

  (二)集中攻坚阶段(6月30日前)。实现2007—2012年全市平均供地率不低于90%;2013—2017年平均供地率不低于60%;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30%以上。

  1.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逐批、逐宗进行初核。对因未及时录入供应信息造成供地率偏低,或因供后巡查信息录入不全导致闲置土地数量偏大的,组织人员于4月底前完成补录。

  2.对完成征收且已实际用地,未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6月30日前全部完善供地手续。其中,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于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确定为永城市人民政府。

  3.对批而未用土地,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重新盘活利用;如因规划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采取区位调整、置换或申请撤销批文等方式进行消化。

  4.对确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全面履行调查认定、制定方案、社会公示、处置利用、预防监管等职责。针对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做好分类处置方案,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16号)要求,做好组卷、归档等工作。集中攻坚阶段结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及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三)深化整改阶段(12月31日前)。9月30日前,实现2007—2012年平均供地率不低于95%;2013—2017年平均供地率不低于70%;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60%以上。12月31日前,2007—2012年已批新增建设用地全部完成供应或清理;2013—2017年平均供地率不低于75%;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80%以上。

  1.进一步加大土地征收、供应力度。重点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要加快推进单独选址项目供地;二是对土地完成征收后,暂不具备供地条件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列入土地储备计划,对可收储的土地,在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前期开发,尽快形成供地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2.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标准。一是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逐宗分析原因,落实部门责任,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式,尽快消除障碍,创造满足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短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采用收回、置换等方式加以处置。二是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对不按约定动工建设的,及时采取约谈、收取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予以处置。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土地市场“黑名单”制度,在问题整改到位前,对违规违约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相关手续予以必要限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4条规定,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限制其项目立项、融资等经济活动。三是对其他原因造成闲置的,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消除影响土地开工的各种不利因素,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因司法查封无法开工建设的,主动与法院协商,达成处置意见,待查封解除后落实相关处置措施;因群众信访等事项无法开工建设的,应在保护人民群众和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沟通协调,化解矛盾,促进开工建设。

  专项行动结束后,于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及台账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对此次专项行动高度重视,已把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永城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成员单位职能,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形成信息共享、责任共担、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通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将每月工作进展情况及省厅排名情况上报市政府,确保工作进度如期进行。二是建立重点案件督办制度。将难度大、问题复杂的土地闲置问题列为重点案件,并及时报请省厅。

  附件:永城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永城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中华(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孙  虎(市政府副市长)

  蒋清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地矿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工商、城乡规划、国税、地税、金融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蒋清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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