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7030970220000490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7-09-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办〔2017〕77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办 |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9日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水利局 2016年11月14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理主体,实现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机制和管理职责
市水利局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管部门,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拥有所有权、管理权、监督权及技术指导权。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服务管理机构(永城市永水供水有限公司)为水利局二级机构,在市水利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属企业性质,每个水厂配备3—5人,人员工资由市水利局统一发放,实行政府扶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政策;负责工程建成后各统管水厂的运营和管理,以及乡镇管理水厂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完善运行、服务、管理、水源地保护、设备维修,水费收缴、维修基金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永城市永水供水有限公司设置工程维修科,负责全市饮水安全水厂基础设施、机电设备维修与保养,干支管道维修与管护(各用水户的管道、水阀,由用水户自行维修或更换;水表维修或更换由用水户提出申请,永城市永水供水有限公司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水质监测科,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水的质量监测,确保全市农村饮用水的质量安全;工程生产科,负责全市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管护监控,确保全市农村正常供水。
二、水费征收和水费管理
(一)水费征收。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坚持尊重民意、服务至上、政府批准、企业管理的原则,根据工资、电费、管理费及维修费用等的实际支出情况,合理确定水价。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内的用水户,水费实行预存制度,每月实际发生水费从预存水费中扣除。当月水费透支由水费收缴人员通知用水户,用水户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预存水费。对逾期未交的,停止供水;长期不使用的,进行销户处理。供水水价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城市供水标准执行。
(二)水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水费,确保各水厂正常运营、人员工资发放到位;每年从收缴水费中提取10%作为维修基金。
三、管理方法和工作措施
(一)各水厂管理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岗前培训。
(二)项目工程施工中,未按规定入户的用户以及项目工程范围外的用户自愿安装的,应向所在地水厂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所在水厂向永城市永水供水有限公司申报,永城市永水供水有限公司工程维修科统一安装,入户安装工料费、供水管网配套设施费参照永城市城市供水执行。私自串接、偷接、盗窃、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参照《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打击盗用城镇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豫建〔2012〕91号)进行处罚;造成较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维修养护基金建立和管理办法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转,设立农村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列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100万元。每个水厂每年从收取水费中提取10%建立永城市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基金,用于水厂机电设备和供输水主干管道的维修。
维修基金由永城市永水供水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本着精打细算、节约使用的原则,上年度结余资金累积到下年度使用。维修基金适用于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厂房、深水井、深水泵、泵管、增压泵、变压器、除氟设备、除氟设备系统、除氟滤料、主管道阀门、阀门井、电缆、配电设备、变频设备、收费系统、自动化监控系统、远程监控系统等重要设备更换及维修,或因修路需管网平移等所需资金量较大的改造工程;小型工程维修由所属水厂(供水站)自行维修。
使用维修基金的项目,由各水厂向永城市永水供水有限公司申报,经核实后做出维修预算,批复后90%使用维修基金,10%由相关水厂(供水站)从提取的维修基金中支付。对应急需维修项目可口头或电话报告,经核实批准后先行维修,再补办手续,核算实际费用按比例报销。
五、加强宣传,落实责任
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图片、宣传栏等形式宣传节约用水、安全用水知识,使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饮水的重要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点多、线长、面广,各乡镇要切实落实工程建设监督管护责任,在安排土地复垦、道路拓宽等项目时,要先报批再施工,注意保护供水管道。广大群众要增强工程管护意识,自觉保护供水设施,发现破坏供水设施的,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乡村领导、公安部门报告,由乡村干部督促损毁管道者及时修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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