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文件>永政办>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703097015000049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09-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7〕76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3日

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快美丽永城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   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35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打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2017〕20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合力推进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稳步推进、应关尽关”的总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任务。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通过宣传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各乡镇为实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各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二)依法依规,限时完成。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关闭搬迁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的建筑物,有土地、建设等手续的,根据养殖场业主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建筑物可不作强制拆除;无土地、建设等手续,私搭乱建属违章建筑的,依法予以拆除。

  (四)深入发动,平稳推进。深入细致地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闭搬迁政策,引导养殖场积极配合做好关闭搬迁,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三、工作目标

  各乡镇在2017年10月31日前,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标准为清理畜禽,停止生产,拆除违章建筑物和养殖设施。

  四、关闭搬迁范围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6〕74号)中明确的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

  五、奖励、补助措施

  依据《环保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精神,禁养区内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后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落实。

  按工作进度给予乡镇和养殖场奖补。对2017年9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任务的乡镇,根据工作数量和质量奖补5—10万元;每个养殖场奖补5万元。

  1.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及时清理出售商品畜禽;对现存的种畜禽经市场评估后,以商品畜禽价格淘汰的,补助种畜禽与商品畜禽之间的差价。

  2.畜禽养殖场建筑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附属设施以实地查看、清点为准,畜禽补偿以实际清理数量为准。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组织召开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动员会。各乡镇要召开相应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关闭搬迁工作,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统计,对养殖场建筑、设施和畜禽存栏情况逐户调查,逐项核实。???

  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深入宣传阶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有关环保、畜牧法律法规,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乡镇要派出工作组,逐场入户,会同有关单位对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下达关闭或搬迁通知书,面对面宣传关闭搬迁政策,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支持养殖场自愿关闭或搬迁至非禁养区养殖。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市环保局

  (三)全面关停阶段。自2017年5月12日起,各乡镇全面启动辖区内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市畜牧、环保、财政、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按照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只出不进、只拆不建”原则,积极引导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或限期出售畜禽、停止生产。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市信访局

  (四)组织验收阶段。各乡镇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后,认真自查总结,形成自查材料,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畜牧局办公室,同时,对辖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情况进行公示。市畜牧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及各乡镇对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人员现场签字,确保工作实效。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畜禽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落实补助阶段。市财政局根据联合检查验收情况,确定已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奖励、补助资金,经乡镇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市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关闭搬迁主体责任,负责养殖场业主的组织发动、思想疏导工作,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推进;督促养殖场签订关闭或搬迁协议,按时拆除禁养区内养殖场相关设施设备;及时上报工作进度,搞好后续巡查工作,防止反弹、复养等问题发生。

  (二)市畜牧局。负责全市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各乡镇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统计,明确各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时间节点;对养殖场建筑、设施和畜禽存栏情况逐户调查、逐项核实;对依法应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畜禽养殖备案登记证,停止发放牲畜耳标、养殖档案、疫苗等。对超过关闭或搬迁时限的养殖场未检疫动物外调依法进行处罚。组织对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养殖场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市环保局。负责全面加强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环境监管,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取证,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未按期关闭或搬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符合移交条件的案件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

  (四)市工商局。负责对依法应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奖励、补助资金,参与对符合奖励、补助政策的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土地手续和擅自乱搭乱建的给予逐一认定,加大相关领域执法力度,对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违章建筑,依据相关法律限期拆除。

  (七)市监察局。负责做好跟踪问责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关闭或搬迁过程中的移交案件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保障执法监督安全开展。

  (九)市供电公司、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各乡镇对拒不执行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依法采取停电、断水措施。

  (十)市督查局。负责督导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关闭搬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涉面广,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关闭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将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网格分包优势,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好抓实。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污染环境行为,对达不到“零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实行零容忍,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五)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督查考核督办、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瞒报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部门责任、属地责任、经办人员责任和养殖场业主的主体责任。


  附件:河南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附  件

  河南省标准畜禽养殖场规模

  1.生猪年出栏≥500头;

  2.蛋鸡存栏≥10000羽;

  3.肉鸡年出栏≥50000只;

  4.奶牛存栏≥200头;

  5.肉牛年出栏≥200头;

  6.肉羊年出栏≥1000只。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