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7030970080000490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7-09-0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办〔2017〕75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办 |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8日
永城市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推动我市光伏精准扶贫工程顺利开展,加强光伏扶贫资金规范化管理,帮助贫困群众开辟稳定的增收渠道,扎实推进永城市2018年实现脱贫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模式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利用规划、贫困村、贫困户规模与分布、交通运输条件、能源资源和电源结构等基本条件,我市光伏扶贫工程以村级小电站、户用分布式为主要建设方式。
二、运营管理机制
市供电公司承担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接网及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并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同时,加大贫困村电网改造工作力度,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技术保障,将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含户用)的接网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
三、收益分配方式
在精准识别、动态调整扶贫对象的前提下,保障每户扶贫对象获得年收入3000元以上。村级光伏电站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发电收益资金扣除相应税金、运维费用、土地租金后,余下归村集体所有,通过设置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以及设立奖补等形式,分配发电收益,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
四、收益分配监管
建立严密的收益分配监管网络。建立由财政、发改、扶贫、国土、林业、电力、乡镇、贫困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管网络体系。形成乡镇、村确定收益贫困户,发改部门备案,电力部门兑现补偿资金,扶贫部门监管,财政部门把关的资金管理程序,确保资金及时拨付、有效运行。
财政、发改、扶贫部门监督光伏扶贫发电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光伏发电设备和技术参数要求,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所购进的设备进行抽查,核实是否达到国家要求,特别是光伏发电站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和衰减率、递变器的规格及主要技术指标、并网接口装置的规格及主要技术指标。不定时到项目建设现场抽检光伏发电设备,发现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要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直到产品合格后再进行建设。
扶贫部门监督电费收入情况。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三类地区,每月15—20日到电力部门抽查是否将上个月的电费收入兑现到贫困村,若发现未及时兑现的要给电力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扶贫、财政部门监督资金到位情况。严格按照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每季度入户抽查光伏发电收益贫困户的收益分配资金是否及时发放到贫困户手中。在抽查时发现贫困村未将贫困户的收益分配资金及时发放到贫困户手中的,要责令收益分配单位及时将资金发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扶贫部门监督公告公示情况。扶贫办对光伏发电收益的贫困户公告公示情况每半年督导检查一次,主要包括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受益户名单和收益贫困户资金兑现情况等方面的公告公示情况。
财政、扶贫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光伏扶贫项目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凡挤占、截留、挪用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光伏扶贫专项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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