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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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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7030670090000488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06-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7〕42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永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8日

  永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确保我市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迅速、有序、高效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洪涝、干旱、龙卷风、冰雹、低温冷冻、病虫害、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4.5  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各级灾害紧急救援队在处置自然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1.4.6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应急物资,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指挥机构。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导与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人员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市武装部政工科科长为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委宣传、市民政、水利、气象、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发改、公安、粮食、财政、农业、畜牧、地税、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教体、环保、国土资源、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统计、安监、审计、工信、人防、人武、武警、消防、移动、供电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必要时,可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2.2  工作职责

  2.2.1  成员单位职责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做好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减灾委专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市发改委: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协调全市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运输。

  市教体局:负责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制定及相关修建工作。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紧紧围绕防灾减灾救灾,加强科技创新,支持减灾救灾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研发,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市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请领、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建议和方案,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程规划、设计与建设,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减灾救灾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制定全市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提供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市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市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监测、预测、预警和防治预案制定、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经营、防沙治沙等工作;全市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灾害事件伤员救治、重大疫情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和疫情信息;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地税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减灾救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防灾减灾救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放防灾减灾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灾害、疫情发生地区的相关基本数据,配合市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评估;制定全市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对策和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武警中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市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武装部:负责协调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消防大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负责做好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市人防办: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利用人防地下工程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2.2.2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4)及时发布灾情发展趋势等信息,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5)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帮助、指导灾区乡镇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6)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7)负责接待省政府慰问团,代市委、市政府发慰问电、慰问信,组织慰问团的具体事务。

  (8)组织协调省内外支援、咨询等事宜。

  3  灾害预警响应

  市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信息,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市级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和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尤其是造成辖区内人员伤亡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市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市民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新闻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以各乡镇政府为主。自然灾害发生后,乡级、市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市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按严重程度由强到弱依次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2000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召开减灾委会商会,各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制定救助方案。

  灾情发生2小时内,市委、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

  (6)收到省级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和支援灾区的事宜。

  (8)市发改、农业、商务、粮食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市工信委和市移动、联通、电信等企业积极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市民政、食品药品、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好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

  (10)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外侨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因灾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响应等级确定后,市减灾委主任召开减灾委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开展工作。

  (2)灾情发生4小时内,市委、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

  (6)收到省级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情况,随时协调武警中队等单位解决抗灾救灾和支援灾区事宜。

  (8)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积极组织好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

  (10)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外侨办积极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响应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6小时内,市委、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

  (5)收到省级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积极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积极组织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

  (9)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外侨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响应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组织召开减灾委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8小时内,市委、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收到省级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积极组织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

  6.2.3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小组,赴灾区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灾情综合评估。

  6.3.2  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拨付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6.3.3  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相关单位和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3.4  根据受灾乡镇向市政府请求救助拨款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拨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减灾委组织调查小组,对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6.3.6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组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准备

  7.1.1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每年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乡镇为主的原则,督促乡镇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市民政、财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要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7.2  物资准备

  7.2.1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市政府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各乡镇要建立相应救灾物资储备库站、点,储备一定数量必需的救灾物资。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同时要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市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制度。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经市减灾委批准,市民政部门可以调用相关部门的应急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济补偿。市交通运输局要开辟“绿色”通道,市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要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同时,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市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安监、林业、商务、国土资源、环保、地震、测绘、红十字会、交通运输、农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准备

  7.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赠工作。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大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建设力度,健全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6.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和培训

  7.7.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7.2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3  组织开展乡镇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奖励和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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