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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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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8030370300000467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03-2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8〕4号 所属主题: 永政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永城市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暂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增强城市辐射带动功能,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支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

  (一)从市域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总部或核心运营机构设在永城市境内,纳税登记机关为永城市税务部门。

  (二)在永城市境内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实行统一核算:全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加工制造、商贸、物流、运输、建筑、金融、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教育旅游、软件及服务外包、中介机构及其他现代化服务企业。

  (三)在永城市境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个,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二、优惠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设立“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奖励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由税收受益地共同承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市场营销和技术改造。2017年以来提前入驻的企业,经严格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1.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自实现缴纳税收年度起,以年度为单位实行上缴税费先征后奖制,且根据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采取超额累进制方法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均以确定基数以上部分(扣除基数后)予以核算。

  (1)投资类金融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以100万元为基数,100万元—5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40%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45%奖励;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0%奖励;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5%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奖励。

  (2)加工制造、商贸、物流、运输、建筑类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以100万元为基数,100万元—5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30%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35%奖励;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40%奖励;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45%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奖励。在永城从事加工制造,承担永城境内政府投资、国企相关业务的物流、运输、建筑业不在此列。

  (3)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教育旅游、软件及服务外包、中介机构类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以100万元为基数,100万元—5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0%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5%奖励;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60%奖励;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65%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奖励。

  (4)保险类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以600万元为基数,6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0%奖励;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60%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奖励。

  2.总部经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的90%用于奖励其所在公司,其中,综合型总部经济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功能性机构总部经济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5人。

  (二)办公用房补助。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由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集中统一提供办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左右),以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前两年免收租金,后三年减半收取。需租赁办公用房的,经审核同意后,按同地段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12个月的办公用房补助,租房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税收永城所得部分的50%。

  我市原有企业分立、重组、转产、更名、联合组建等,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申报、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

  (一)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永城市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引进的市域外总部经济企业需提供企业迁入永城市的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2.市工商等部门核发的“多证合一”证件及复印件。

  3.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受总部管理、在永城境外生产经营的企业名单及其“多证合一”复印件。

  5.其他可说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

  上述资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外,其他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材料和相关表格。

  2.审核。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3.认定。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将在今日永城、电视台、汉兴网向社会公示20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

  (三)加强监管。

  1.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3月对已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进行复核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或取消优惠政策。

  2.总部经济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将情况通报给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并在办理重大调整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材料。

  3.审核、认定相关环节(含工商登记注册),必须由部门工作人员、分管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签字,并作为责任人。对于徇私舞弊、内外勾结、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由市监察委立案查处,依法严肃追责。

  4.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实际负责人、法人代表,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及时依法追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同时,将企业、实际负责人、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健全保障和服务机制

  (一)密切协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以及市财政、税务、审计、工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统筹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建立例会制度,每季度末召开一次例会,审核、认定、汇总总部经济企业发展情况,加强跟踪服务,切实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力营造支持总部经济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提供便捷服务。各乡镇、市直各单位要确保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积极做好总部经济企业上市、进出口等相关工作的协调对接;统筹推进总部经济企业重大项目的实施。

  (三)帮助企业维权。对总部经济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合同欺诈、维权诉讼等问题,有关单位要优先、优质依法依规快速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凡涉及国家、省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受奖企业只能享受一个方面的奖励(按照较高标准执行),不可重复享受。如遇国家、省相关财政、税收政策调整的,本意见将根据有关条款及时进行调整。

  (二)各乡镇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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