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2018〕4号《关于加快永城市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暂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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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该《意见》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优化我市业结构,增强城市辐射带动功能,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借鉴多个总部经济活跃地区政策,制定了本《意见》。
二、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包括加工制造、商贸、物流、运输、建筑、金融、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教育旅游、软件、服务外包、中介机构等企业。
三、享受我市优惠政策的总部经济企业具备的条件
1、2017年以来,从市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总部或核心运营机构在我市境内,纳税登记在我市税务机关。
2、在我市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全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缴纳“两税”永城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保险类企业“两税”基数为600万元)。
3、在永城境外投资或授权管理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在永城汇总缴纳“两税”。
四、我市总部经济企业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有两项,一是经营贡献奖,二是办公用房补助。
1、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以年度实现“两税”永城所得部分采取超额累进制方法实行先缴后奖。超过基数部分最低奖励30%,最高奖励65%。《意见》中详细规定了每个企业类型超基数部分的奖励标准。
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永城所得的90%奖励所在企业,对总部企业奖补名额不超过10人,功能机构总部不超过5人。
2、办公用房补助
一是由商务中心区、经开区统一提供100㎡左右的办公用房,租金免二减三;二是经审核同意需租房办公的,按同地段租金市场指导给的30%给予1年的办公用房补助,但享受补助租房面积不超过100㎡,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该企业上缴税收永城所得的50%。
五、如何申报总部企业,需提供哪些资料
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永城市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提供如下资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新引进企业迁入我市的有关协议及资料。
2、市工商等部门核发的“多证合一”证件及复印件。
3、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受其管理在永城境外生产经营的企业名单及“多证合一”复印件。
5、其他证明总部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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