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7031070090000465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7-09-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2017〕35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 |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洁净型煤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燃煤进程,切实控制燃煤污染,全面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全面加强燃煤散烧管控。按照省洁净型煤标准,建立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保障全市洁净型煤供应,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全市范围内新建并具有自主产权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已建成的洁净型煤配送网点。
(一)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经市物资流通中心联合质监、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内容包括:厂房、设备、产品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50—100万元。
(二)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市物资流通中心联合质监、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全市配送网点进行检查评比,评选出的1—2家优秀配送网点,给予奖补5—1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洁净型煤推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市物资流通、质监、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全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进行检查验收评比,确保洁净型煤资金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物资流通中心负责综合协调。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洁净型煤质量监督抽检。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煤炭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环保设施是否齐备。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洁净型煤生产仓储用地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负责检查项目是否符合建设规划。
(三)严格奖惩问责。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奖
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瞒报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部门责任和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中心及配送网点业主的主体责任。
附件:永城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验收表
2017年9月30日
文件解读地址:
附 件
永城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验收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果 |
验收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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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及申报材料 |
1 |
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填写是否详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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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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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备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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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地证明(土地证、租赁合同)或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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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市级以上规划部门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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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能力 |
6 |
生产设备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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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现场测算生产加工能力是否满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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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要求 |
8 |
企业项目建设环境报告表(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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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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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设施、人员及产品质量 |
10 |
企业的煤质检测制度,独立封闭包装运输制度,储煤场地规划图,安装的环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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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的煤制品检测中心、制样室、煤质分析室和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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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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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备煤质检测设施,人员是否熟悉化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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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的各种检验原始记录档案和报告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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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检测报告与企业质检报告对比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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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
15 |
是否建立建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保护、质量保证等相关制度和措施,是否配备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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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办公及厂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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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 |
17 |
原煤、配煤、生产、成品包装(储存)等区域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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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销售网点是否有100平米的仓储设施;有营业执照;有销售招牌;有宣传资料;有销售电话,并建立配送通讯录;有洁净型煤专用配送车辆,做到配送范围全市29个乡镇全覆盖,保证配送及时、服务到位,满足群众需要;有统一的配送服装;有服务承诺;有监督举报电话;有办公电脑和完整的销售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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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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