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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2017〕35号关于推广洁净型煤补贴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09 10:28: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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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燃煤进程,切实控制燃煤污染,全面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全面加强燃煤散烧管控。按照省洁净型煤标准,建立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保障全市洁净型煤供应,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市范围内新建并具有自主产权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已建成的洁净型煤配送网点。

  (一)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经市物资流通中心联合质监、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内容包括:厂房、设备、产品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100万元。

  (二)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市物资流通中心联合质监、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全市配送网点进行检查评比,评选出的1—2家优秀配送网点,给予奖补5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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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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