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2030470080000453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3-2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2022〕7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 |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调整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修订,原《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和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永政〔2013〕53号)已不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发展,不能准确反映城市、建制镇、工矿区等土地使用税的区域间税收征管实际。为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和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作用,平衡区域间税负水平,确保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实际,需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
二、征收范围调整原则
(一)依法调整原则。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进行。
(二)总体平衡原则。征收范围调整工作,按照全市城市规模及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保持原东、西城区之间税负标准总体平衡。
(三)因地制宜原则。征收范围调整工作要切合我市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状况,同时兼顾建制镇和工矿区实际,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内容
根据我市城市规模、城市人口和经济繁荣状况,以及建制镇和工矿区发展状况,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依照河南省永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永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实际,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为:永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或在建的、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条件的区域以及各建制镇所在地、各工矿区、工业园区、经开区等,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二)应税土地等级。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及工矿区、工业园区的发展变化,各类土地范围划分为:
1.一级土地。东至东环路,西至秋实路,南至双湖大道,北至淮海大道以内的土地范围;东至工业路,西至西二环路,南至工业路,北至北二环路以内的土地范围。
2.二级土地。东环路至滨湖西路、皇沟大道段,秋实路至工业路,双湖大道至南外环路,淮海大道至北外环路;经开区范围;一类土地中未包含的我市境内永煤集团、神火集团及所属各级控股或投资经营的矿区及经营单位。
3.三级土地。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范围内,一级、二级土地范围内没有列出的城市郊区、建制镇范围。
凡在两类土地交叉处的区段,从高适用范围标准。
四、其他
税额标准暂不调整,每平方米应纳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每平方米15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11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6元。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永政〔2013〕53号文件同时废止。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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