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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3-02961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3-09-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23〕32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永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城市市长质量奖的评选、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永城市市长质量奖分为永城市市长质量奖和永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永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质量提升成效突出、自主创新能力领先、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且为永城质量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永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较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质量提升成效明显、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为显著示范带动作用且为永城质量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单位自愿申请,政府优中选优,不收任何费用,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相关评审细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5个,其中市长质量奖不超过3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个。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质量强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委员由质量专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评委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标准、组建评审组、审定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执行监督。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宣传推广获奖单位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九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2—3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永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5年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可放宽至3年以内;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

  (三)形成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显著。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突出的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

  第十一条 近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国家级、省、商丘市级、县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

  (四)近3年有较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或因企业责任导致重大质量投诉的;

  (五)近3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且依法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向秘书处提交申报表,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报经评委会审议后,在我市官方媒体发布市长质量奖申报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正式进入评审程序。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拟奖名单公示、审定与表彰。

  第十五条 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列出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名单,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交至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组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交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组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对通过材料评审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向评委会提交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 评委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情况分析,择优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长质量奖评选有异议的,可实名向评委会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查实该单位有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奖励与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颁发证书、奖牌(杯),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及对于推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实施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再次获奖的单位,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市政府应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杯)、证书,追缴奖金,向社会公告且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市政府应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杯)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持续改进、不断创新、积极发挥示范引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质量奖梯次培育机制,加强对获奖单位的培育和指导,促使其积极争创商丘市级、省级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时可使用永城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获奖单位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杯)、证书由永城市人民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牌(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媒体、公众、纪委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和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评审员资格,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2009〕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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