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23-02963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办〔2023〕33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永城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城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方案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范围
举报并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经市市场监管部门查证,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被举报方被处以100万元及以上罚没款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按照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二、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15举报投诉电话、邮寄(地址:永城市演集街道文化路中段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应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市场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三、举报奖励行为的认定
举报人的以下行为可认定为符合举报奖励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励渠道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拨付,由对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结案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人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市场监管部门验明身份。
(三)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举报人指定的账户。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其他具体事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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