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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3-03031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3-09-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23〕12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永城市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增强城市辐射带动功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部企业的引进及认定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企业总部或其核心营运机构、管理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永城市注册成立,纳税登记机关为永城市税务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3.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

  (二)引进企业总部对象。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本地现有企业在永城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政策。

  (三)申报认定程序。符合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市招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资料和相关表格。市招商服务中心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认定,认定后报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批。

  着重引进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符合永城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的其他领军企业等。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上,实行“一事一议”办法。在引进新的总部企业的同时,鼓励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的本地企业到永城本地结算、汇缴纳税以及申报总部企业认定。

  二、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一)实行考评扶持制度。根据企业对地方的贡献,包括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品牌影响、社会责任等因素,按月(或季度)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企业予以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市场营销、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考评办法及扶持比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严禁违规先征后奖。

  (二)子女教育方面。企业管理人员和符合永城市人才引进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入(转)公立中小学,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学校。

  在本政策出台前提前入驻的企业,按程序严格审核后符合认定条件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各种项目、国家奖励、补贴资金等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减负担、降成本,让经营主体拥有更多获得感。

  三、优化服务环境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支持和帮助企业健康发展,在行政审批、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人才引进、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主动靠前精准服务,多措并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扶持政策的实施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扶持、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照属地原则,由总部经济企业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永城市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暂行)》(永政〔2018〕4号)同时废止。凡永城市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若上级扶持政策有变化的,相应对本意见进行调整。

  附件:永城市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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