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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70305701900004527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05-1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7〕37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永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8日

  永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6〕1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人社(人事、劳动)、财政、编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各部门抽调专业人员集中办公,明确职责,分工负责,把好入口关;实行联审联办,一站式受理,限时办结。

  二、第一批参保登记

  (一)第一批参保范围。

  1.参保单位范围。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3)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

  (4)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划分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

  2.参保人员范围。

  (1)在职人员参保范围。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组织或人事、劳动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人员。

  (2)退休(职)人员参保范围。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改革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

  申报参保单位通过省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软件,采集录入相关数据信息,生成上报数据文件,打印相应表格并报市人社局(人事)、人社局(劳动)、编办分别审核确认。

  (三)参保登记审核认定。

  1.总体要求。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先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对现有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认定,编制部门负责核实单位性质、人员编制等;人社局(人事)负责核实人员身份、工资基数等;人社局(劳动)负责核实退休(职)人员身份、退休待遇等。

  2.参保登记审核程序。符合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负责对单位基本信息、按政策规定应纳入参保范围的在职及退休(职)人员的基本信息认真核实,并组织进行公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见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见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见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主管部门审核。

  (2)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和基本信息明细表即附件1、附件2,以及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即附件3中有关内容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3)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审核确认的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和基本信息明细表即附件1、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编办复核确认。

  (4)市编办负责对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单位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和基本信息明细表即附件1、附件2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盖章确认。

  (5)申报参保单位将经编办复核确认的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和基本信息明细表即附件1、附件2及相关资料报送市人社局(人事),由市人社局(人事)负责组织复核确认参保在职人员类别(身份)、工资等有关信息;将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即附件3,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市人社局(劳动)组织审核办理。

  (6)市人社局(劳动)根据经上述审核认定程序确认的信息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启动征缴发放。

  1.养老保险费筹集和缴纳。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财政部门及时调整收支结构及预算,确保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市人社局(劳动)每月向参保单位发出委托收款单或征缴通知书,于每月5日-25日通过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全额供款参保单位每月通过市人社局(劳动)每月发出的委托收款单或征缴通知书向财政部门申请单位部分资金,个人部分由单位代缴代扣。

  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应及时筹措资金,按照市人社局(劳动)发出的委托收款单代缴代扣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缴费,不得拖欠。

  如不能按月足额缴费的单位,按规定从次月起加收滞纳金。

  2.待遇发放。退休(职)人员待遇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

  (1)财政全额供款并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应在实行按月征缴发放的上月20日前,将次月新纳入征缴发放的参保单位及退休人员名单、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等信息报财政部门。自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当月起,市人社局(劳动)发放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财政部门停止发放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并继续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其他退休待遇。

  (2)财政全额供款但未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自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当月起,市人社局(劳动)发放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统筹项目外的其他退休待遇仍按原渠道发放。

  3.职业年金的征缴。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缴费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1)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缴费单位提供的财供人员名单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记实。参保单位应提供单位财政供款人员名单,依据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职业年金缴费金额,代缴代扣职业年金个人应缴部分,统一划拨至社保经办机构职业年金收入户。

  (2)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参保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缴费;参保单位应依据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职业年金缴费金额,及时筹措单位部分,并代缴代扣个人应缴部分,统一划拨至社保经办机构职业年金收入户。

  申报单位要以市编办批复的经费来源渠道为基础,明确工作人员的工资经费渠道,将财政拨款、非财政拨款对应到人,保障职业年金顺利缴纳。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要确保参保职工职业年金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

  三、第二批参保登记

  根据第一批开展情况适时启动第二批参保登记。

  四、准备期结算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简称准备期),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实施时间与国家规定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之间的错后期。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对首次实行按月征缴的参保单位,计算准备期内参保单位及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缴应拨费用和应缴纳的职业年金,交由参保单位核对确认。

  社保经办机构自参保单位启动征缴发放工作次月起,对准备期内参保单位及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缴费用和应拨费用进行差额结算。

  (一)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应缴费用大于应拨费用的,参保单位应将差额部分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应缴费用小于应拨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差额部分拨付至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缴回财政部门,并作为财政对基本养老基金的补助。

  (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应先筹集准备期资金,以确保其准备期费用的按时足额缴费。参保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及时筹集到位并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应缴费用小于应拨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差额部分拨付至参保单位。

  准备期内在职人员的经费来源(供款方式)发生改变的,财政部门须将情况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

  五、其他问题

  (一)启动资金和周转金。

  1.启动资金准备。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启动和养老金的足额发放,财政部门应根据缴费和发放情况预拨社保经办机构制度改革启动资金。

  2.按月划拨补助资金。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拨付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每月实际征缴发放情况,确定财政应补足的缺口部分,并按月拨付社保经办机构。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部门应为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留足1个月的周转金。

  (二)准备期结算问题。

  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市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预算,进行准备期社保补助资金和结算资金的划拨,确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费用结算和职业年金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准备期结算,参保单位应提前做好资金筹措,确保参保职工准备期费用结算和职业年金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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