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互动交流>解读回应>政策解读>详细内容

永政办〔2017〕37号关于印发永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9 10:46:00 浏览次数: 【字体:

       

<$[content]>start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6〕1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第一批参保范围

  (一)参保单位范围。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3.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

  4.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划分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

  (二)参保人员范围。

  1.在职人员参保范围。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组织或人事、劳动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人员。

  2.退休(职)人员参保范围。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改革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content]>end

         

终审:总编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