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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80301701600004362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8-01-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8〕1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2日

  永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基二〔2017〕140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各乡镇和市教育、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先期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督促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小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要。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后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将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点,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并主要面向社会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及监管要求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并按照职能分工,由市国土资源、教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做好实施监管。可以根据用地条件,向社会公开挂牌出让幼儿园用地,支持鼓励民办学前教育发展。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每5000人口左右区域,预留一所6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对不足5000人左右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市规划部门应结合实际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单门独院,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规划位置、建设指标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不提交市规委会研究。

  第九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原则上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幼儿园建设进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各类质量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于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先期建成,由市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监管;配建的幼儿园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否则,市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市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商品住宅预售许可,并由市综合执法、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补建到位,否则计入建设单位不良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须按照约定程序和条件,及时将幼儿园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移交市政府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并将幼儿园移交市教育部门。市教育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原有按照出让土地建设的配套幼儿园,由项目建设单位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配套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执行《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政府定价。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禁配套幼儿园实行过高收费。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予以注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组织市教育、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对现有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工作,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原有配套幼儿园该建未建或达不到建设规模的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由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已经建成的配套幼儿园,由项目建设单位于2018年8月31日前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或以赠与方式移交教育部门;未按规划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建成幼儿园的,由市住建部门从住宅项目监管资金中扣除相应的资金用于幼儿园建设,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尽快补建,否则,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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