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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4-06238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4-08-0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24〕21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0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规范化发展,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6号)精神,结合永城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强化生产经营者和无害化处理单位的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时向市畜牧发展服务中心报告并完善无害化处理台账。如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的,应向市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和第三方处理机构报告,由生产经营者、业务主管部门、第三方处理机构共同完善相关台账。无害化处理单位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承运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畜禽后,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应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

(一)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财政补助、保险联动、保障生物安全”原则,鼓励规模养殖场自建无害化处理厂,提倡小型养殖场(家庭农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机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对存在动物防疫问题、管理不规范、当地群众反映强烈、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无害化处理机构要依法关停。

(二)规范无害化处理操作。承担无害化处理的机构要配备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处理,不鼓励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提倡高温化制,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防止有害病原体进入自然环境。

三、细化规范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年度统筹,资金统分”原则,当年度中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下拨防疫资金的40%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1.无害化处理厂按照高温化制、统一集中处理要求,每处理1头6Kg(包含)以上的病死猪补助标准计算如下:每头补助标准=(当年度中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资金+省下拨地方防疫总资金的20%)÷上年度病死猪总头数。处理小于6Kg以下的病死猪(包括死胎、木乃伊、不含羊水的胎衣),每吨补助1100元。

2.提供大于等于10Kg以上病死猪的养殖单位,因有生猪保险,不再享受补助。收集、暂储单位每收集、贮存1头6Kg(包含)以上的病死猪,并上缴给无害化处理厂的,每头补助5元。

3.提供小于10Kg以下病死猪(包括死胎、木乃伊、不含羊水的胎衣)的中小型养殖场、家庭农场、散户等养殖单位(自建无害化处理厂的规模养猪厂除外),按重量计算每吨补助300元。收集、暂储6Kg以下的病死猪(包括死胎、木乃伊、不含羊水的胎衣)的单位,按重量计算,每吨补助350元。

根据病死猪补助情况,当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可统筹用于实施收集、暂储病死猪的单位补助。

(二)病死牛无害化处理。

1.无害化处理厂每处理1吨病死牛(包括死胎、不含羊水的胎衣),每吨补助1100元。

2.提供病死牛的养殖单位,大于等于50Kg以上的病死牛,补助200元/头;小于50Kg以下的病死牛(包括死胎、木乃伊、不含羊水的胎衣),按重量计算每吨补助300元。收集、暂储大于等于50Kg以上的病死牛,补助20元/头;收集、暂储小于50Kg以下的病死牛(包括死胎、木乃伊、不含羊水的胎衣),按重量计算每吨补助350元。

(三)病死羊无害化处理。

1.无害化处理厂每处理1吨病死羊(包括死胎、不含羊水的胎衣),每吨补助1100元。

2.提供病死羊的养殖单位,大于等于5Kg以上的病死羊,补助30元/头;小于5Kg以下的病死羊(包括死胎、木乃伊、不含羊水的胎衣),按重量计算每吨补助300元。收集、暂储大于等于5Kg以上的病死羊,补助5元/头;小于5Kg以下的病死羊(包括死胎、木乃伊、不含羊水的胎衣),按重量计算每吨补助350元。

(四)病死禽类及其它饲养动物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环节的单位,按重量计算每吨补助1100元。提供病死禽类的养殖单位,按重量计算每吨补助300元。收集、暂储的单位,每吨补助350元。

(五)运输、屠宰、经营、隔离等环节中的病死动物或下脚料收集、运输、贮存、无害化处理环节,不享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六)市财政根据当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使用状况,给予每吨300—500元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每吨最高补助不超过1100元(含中央、省下拨防疫资金补助),用以支持动物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工作。

(七)主管单位每周汇总一次病死畜禽数量登记造册,并如实上报。每年的12月31日统计汇总全年的病死畜禽数量和无害化处理数量,结合当年度的统筹资金数额,按照实际数量进行补助。按吨处理的,每90kg病死猪牛羊禽等养殖动物,可折合1头病死猪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年度无害化处理补助互不关联。

(八)病死畜禽保险理赔,以无害化处理结果作为前置。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机构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强化对辖区内养殖单位、病死畜禽收集点、无害化处理机构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规范处理。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做好数据汇总上报和审核把关工作,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考核,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各职能部门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城市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4〕42号)。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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