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24-06223 | 发布机构: | 永城市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4-06-2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2024〕5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142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21〕12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2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凡在永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地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21.5元、城市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3.5元、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30元。为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部分只征收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21.5元,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规划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予以保留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等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七条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前,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凭据。
第八条 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凭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或减免证明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得办理入网手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之前的建设项目,按水、气、暖分类征收标准补缴后,再办理入网手续。
第三章减免程序
第九条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凡属国家、省政府有明确减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旧住宅区整治等)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免缴。
(二)教育、养老和医疗机构等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没有国家、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征收单位一律不得减免。
第十条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二)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审核确认,10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并报送至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自收到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排水、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暖热源点、供暖主管网、供暖中继泵站、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供气调压站、供水主管网等设施和取水口水源地项目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及城市规划修编。
第十二条用于供暖、供气、供水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拨付程序:供暖、供气、供水企业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款申请,经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市财政局会审后,由市财政局依程序拨付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形成的资产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单位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建设项目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企业及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要向社会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程序等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严格按规定征收,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并依法追缴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少缴或漏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除追缴应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强化对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市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规范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永政办〔2021〕5号文件。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依据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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