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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8 14:59:46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我市印发了《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务院、省政府、各地市均出台了征收管理办法,我市于2021年6月30日出台了《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永政办〔2021〕5),该《实施细则》已到期。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142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21〕12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23〕43号)文件要求,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和城市管理的新情况、新要求,需对《实施细则》修订完善。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永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主体

市财政局委托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为征收主体

四、征收标准

凡在永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地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1.5元。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五、减免程序

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出减免申请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按规定审核后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审核确认,并报送至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是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142号),为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对建设项目地下部分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每平方米7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1.5元,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参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2343)征收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界定实施条件。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永政办〔2021〕5号文件。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依据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永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解读科室: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370—5185198


终审:卞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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