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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8 14:59:4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永政办〔2021〕52021年6月30日下发,自印发之日起执,有效期2年目前该实施细则已过有效期。

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142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政〔2021〕12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2343结合永城市实际,由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重新编制了《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凡在永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地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平方米21.5城市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3.5元、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30元。为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部分征收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平方米21.5元,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规划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予以保留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征收机关

市财政局委托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等工作。

五、减免范围及程序

(一)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有明确减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

1.保障性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旧住宅区整治等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免缴。

2.教育、养老和医疗机构等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没有国家、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征收单位一律不得减免。

(二)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2.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审核确认,10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并报送至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自收到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六、调整事项

一是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豫发改收费〔2009〕1142号文,为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对建设项目地下部分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每平方米7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1.5元,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2343)征收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三是界定实施条件。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永政办〔2021〕5号文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依据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


终审:卞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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