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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4-03148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4-01-0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24〕2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永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永城市应对突发环境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商丘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定义与分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社会影响,甚至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永城市行政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永城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对工作。

因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等有专项应急预案应对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应对工作。

(六)预案体系。本预案为永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永城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永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辖区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等三类组成。

二、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永城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组成8个应急工作组,即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社会稳定组、专家技术组,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对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永城市政府向商丘市政府提出请求,或者建议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

上级已经派工作组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永城市指挥部在上级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公安、应急、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给市生态环境部门或指挥部办公室。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二)预警。

1.预警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处理和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等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收集、分析、研判环境风险信息。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市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预警行动。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预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市政府应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消除时,应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及程序相同。

四、信息处置

(一)事件信息收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永城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获悉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市生态环境局要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系统、“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二)事件信息核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监测到相关信息或接收到上级部门信息后,应立即对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受体和重要环境监测断面等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三)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1.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要在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要在4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要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立即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过事发地应对能力,需要商丘市甚至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淮河流域干流和产生跨省、跨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市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永城市及永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依照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生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以及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3.事件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涉及跨省污染的,要及时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报请商丘市政府提请省政府组织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提请商丘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程序。

1.Ⅰ级、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报请商丘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和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先期参照本预案开展处置。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报请商丘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商丘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先期参照本预案开展处置。必要时可向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技术支持。

3.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商丘市政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理进展工作情况。

(三)响应措施。

1.先期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先期处置的同时,市政府组织市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应急等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2.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

(2)协调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各种媒体告知单位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3.污染处置。

(1)水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根据市水利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市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研判,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根据事发地周围情况,选取有利位置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治水体污染范围扩大;通过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水体污染,防止应急处置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涉及饮用水污染的,市水利局、市水务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根据市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及时采取关闭、闸阀、封堵、倒灌、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对事件产生的二次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组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措施后交专业机构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土地复垦。

4.转移安置人员。应急保障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确保生命安全。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医学救援。医学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心理疏导援助工作。

6.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生态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频次和因子,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信息发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24小时内在官方“两微一端”(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负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8.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点生活必需品等市场价格监管。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事件。

(四)响应终止。当事件危害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六、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及时公布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或配合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三)善后处置。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向永城市政府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协调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开展突发事件的预防、救援、应急培训及演练等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保障。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要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同时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四)交通与运输保障。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铁路等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需要。市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五)治安保障。市公安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市公安局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

(六)技术保障。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水平;加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购置运用;发挥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八、监督管理

(一)注重宣传教育。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媒体向广大市民、企业进行现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传播和普及环境应急知识,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二)强化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将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纳入各单位、企业干部职工日常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应急应对能力和应急监测水平。

(三)做好预案演练。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职责。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监测和考核工作机制。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结合实际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2017〕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永城市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注明: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永城市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总 指 挥:朱建光(副市长)

副总指挥:蔡  鑫(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具体工作,蔡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2.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Ⅰ、Ⅱ级响应时,配合上级开展现场处置、应急保障、生态修复等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领导、指挥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生态修复等工作。

4.配合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组织、指导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5.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相近、相邻市县通报情况,视情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请求支援。

(三)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指挥、协调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配合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3.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4.组织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开信息,控制传言、谣言散发。

5.组织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防止污染扩散;组织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紧急避险场所;对出入污染区域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必要时,可协调社会救援机构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对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预测,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评估提供基础性依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并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与单位: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道路畅通,应急物资的筹集、调拨、紧急配送和资金的保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及时获取事发地及周边详细的地理信息等,为应急保障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五)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与单位:市融媒体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与媒体沟通,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与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七)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

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或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配合较大以上事件、组织开展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负责或参与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八)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与单位: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气象、水利水文、消防、农林、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加,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研判,开展污染源识别、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评估污染损失,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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