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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信息索引号 公开日期 2023-04-21 文件编号
公开范围 公开时限 发布机构
公开形式 文章摘要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商公积金委〔2023〕4号)、《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公积金委〔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作如下调整:

        1.对依法生育、抚养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

        2.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抵押贷款,所产生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用(80元/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给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自2023年4月20日起实施。

        3.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收入认定标准为:

        2019年1月1日以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借款申请人,能够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收入,如其后期未能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开始连续足额缴存日期重新认定其缴存时间。

        2019年1月1日以后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借款申请人,认定其收入时,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外,还需提供如下收入证明材料:单位缴存职工,需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近一年银行代发工资收入流水;自主缴存人员,需提供近一年个人收入流水(纳入纳税范围的本人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等收入流水明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的,需提供近一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年均月收入流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取其最低数认定其收入。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无法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流水、纳税证明等材料的,按永城市上年度职工最低收入标准认定其收入。

        4.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再受一年内不得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限制。同一套自住住房购房提取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提取金额、购房首付款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申请人一人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夫妻双方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5.租赁自住住房提取额度继续执行每户每年租房提取1.2万元。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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