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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2017〕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拆旧复耕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06 10:19: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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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造占补平衡的意见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补充耕地工作,确保我市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我市补充耕地节余指标有偿交易,增加我市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结合实际,重点做好2017年拆旧复耕如下工作:

  一、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经过复耕,可为我市提供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的,统一纳入奖补范围。城市规划区(含产业集聚区)、芒山汉文化游览区不安排拆旧复耕任务,拆旧复耕的不予验收。

  二、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小地块(3亩至8亩)的拆旧复耕,优先兑现奖补资金。2017年拆旧复耕成本,沱河以南乡镇原则上控制在每亩1万元以内,沱河以北乡镇原则上控制在每亩1.5万元以内。

  三、自建“占补平衡”且完成土地平整的乡镇,经自验合格并报市拆旧复耕工作领导小组初验合格后,市财政每亩分期拨付拆旧复耕奖补资金20000元。

  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资金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在拆旧复耕奖补资金中列支,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市财政每亩分期分批给予乡镇财政转移支付20000元。

  四、拆旧复耕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拆迁补偿、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资金有关规定用途使用。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管理,依法依规使用。使用奖补资金及配套资金的工程确需招投标的,要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招投标。

  五、将拆旧复耕工作继续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对拆旧复耕工作完成较好的乡镇,给予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拆旧复耕目标任务的乡镇,由市财政部门按比例减少其财政经费拨付,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其项目用地进行重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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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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