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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2017〕36号关于印发永城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3 09:35: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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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7〕47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2014〕84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2017〕3号)精神,为保证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征缴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缴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引导,部门协同参与,城乡居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继续实行政府资助、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征缴机制。市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确保2018年度参保率达到全省规定目标。

  二、征缴对象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为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下列人员:

  1.城镇非从业居民;

  2.农村居民;

  3.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跟随家庭成员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长期居住在当地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城乡居民;

  5.即将在2017年年底出生的婴儿也可提前缴费参保(参保时登记“未出生或新生儿”);

  6.户籍关系仍在永城的外出就读学生,长期或短期外出务工人员;

  7.普通高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续保缴费对象:2017年已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领取待遇的除外)。

  2.新参保缴费对象:截止2017年12月31日年满16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3.补缴保险费对象:制度实施后未参保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允许参保人按年度补缴,但补缴年度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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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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