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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2018〕10号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8 09:03: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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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的目的

  通过第三次土地调查,全面查清永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本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空间规划编制、自然资源监管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提供基础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市政府决策和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提供扎实的基础数据支撑。

  二、调查的意义

  1.更有力的保护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都是建册入库,立法保护,不容非法侵占;将建立严格保护的制度措施,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2.更精确地了解耕地情况、提升耕地质量。通过调查的数据,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合理安排生态退耕和轮作休耕,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

  3.农民土地被征收将得到合理控制。全面查清城镇、工矿、农村及开发区等各类建设用地状况,将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放活流量”的方针管控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

  4.巩固土地确权成果、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当前,全国大部分确权已经全完毕,土地调查将摸清土地权属状况,有效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5.征地拆迁补偿将会有依有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土地性质将更加清晰,将显化农村集体和农民土地资产,这将为拆迁补偿提供重要依据。

  6.农村宅基地管理将更为高效。将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全面摸底,促进宅基地高效管理、合理分配。

  7.土地权属争议将会不断减少。一方面,土地调查的过程中将积极调查各类争议;另一方面,土地基础数据将会更精、更准,建立四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地上有标、天上有影、网上可查,土地权属争议将会大幅度减少。

  8.农村将会山清水秀、环境优美。土地调查将会全面掌握耕地、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状况,这将有利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三、调查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地调查办发〔2018〕1号),《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实施方案》(国土地调查办发〔2018〕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豫政办〔2017〕164号),《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豫土地调查办发〔2018〕2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永政办〔2018〕10号)。

  四、实施原则

  1.坚持依法调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调查程序,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开展调查,严把成果质量,将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贯穿于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全过程,真实反映土地利用现状。

  2.坚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有关技术补充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到标准统一、内容统一、方法统一、要求统一。

  3.坚持继承衔接。第三次土地调查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充分利用和继承衔接已有的国土资源管理与相关行业各类调查成果,减少重复调查,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全面对比第二次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等历史调查成果,充分参考农业、林业、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的行业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4.坚持科学创新。充分应用“3S”一体化、“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倡导技术方法和管理机制创新,提高调查效率,提升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

  五、具体任务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土地权属调查。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并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权属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监管、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专项用地调查。

  六、时间安排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2月31日完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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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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