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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2018〕35号《关于印发永城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配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8 09:48: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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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23日,《永城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配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并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实施。为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长期以来,我市非公营巡游车经营权主体模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出租汽车行业问题凸显。我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制定了《永城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配置实施方案》(试行)。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着力解决我市巡游车行业存在问题,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1、坚持乘客为本;2秉持依法规范;深化行业管理。

  (三)工作要求。

  (四)实施步骤。1、宣传阶段。2、实施阶段:(1)申请;(2)审核;(3)公示;(4)颁证。

  (五)保障措施。1、高度重视;2、明确责任;3、严格督查。

  四、涉及范围

  涉及我市现经营的非公营巡游出租汽车,包括原永吉公司、永运公司、联营公司、通达公司、永联公司共5家出租公司挂靠经营的560辆巡游车。

  五、执行标准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核实巡游车实际出资人,明细产权关系,把经营权配置给巡游车的实际出资人,逐车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注意事项

  1、我市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经营期限实行8年制,经营权期限内无偿使用。

  2、既有的巡游车经营主体确定后,经营权期限为该车辆原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3、在经营权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4、巡游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依法重新配置。

  七、关键词诠释

  1、“巡游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包括车辆报废、停运超过规定期限等所有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况。

  2、“擅自转让”包括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以及超出车辆实际价格的交易等炒卖车辆经营权的行为。

  3、“依法重新配置”是指管理部门结合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内未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未违反《永城市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使用合同》等情形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进行许可的行为。

  八、惠民利民举措

  1、为增强抵抗风险能力,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巡游车由出租汽车平台服务公司统一提供平台服务。

  2、出租汽车平台服务公司对社会全面开放,实行市场化,有巡游车经营权人自主选择平台服务公司,形成市场淘汰机制,以市场调节促进价格公平与服务质量提升。

  3、以考核为抓手,对出租汽车平台服务公司、巡游车经营主体和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监管。

  4、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依法对出租汽车平台服务公司和巡游车经营主体进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进入和退出巡游车市场的重要依据,形成优胜劣汰的工作格局。

  5、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建议,从“乘客安全、群众满意、行业稳定、形象提升”等方面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奖惩、调整的重要依据。

  九、新旧政策差异

     以前挂靠在出租公司名下的非公营巡游车的车辆行驶证、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所有人均显示为出租汽车公司。车辆经营权重新配置后,车辆行驶证、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所有人均显示为经营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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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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