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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4 16:14: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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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布第七批市保的背景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党和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爱惜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等一系列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对确定纳入保护对象并具有一定科学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将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为了使文物得到更好地保护。

  我市现有不可移动文物1078处,其中文物保护单位95处,文物保护单位占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8.8%,这也就意味着91.2%的文物遗存未纳入保护单位范畴,这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丰富、类型多样、分布广泛,缺乏有效的保护环境,将加速文物的自然破损。在此背景之下,我市通过调查、申报、评审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将一批保存较好、价值较大的文物公布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公布第七批市保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二章第十三条“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第七批市保单位详情

  此次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7处,按照类别分,古遗址5处,古建筑1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处;按时代分,新石器时代2处,商周1处,东汉1处,明代1处,民国1处、1947年1处。

  四、保护措施

  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尽快完成“四有五纳入”工作,即划定保护范围、竖立保护标志、完善记录档案、落实保管机构,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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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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