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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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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3-1367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4-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永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和驻永企业:

  《永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永城市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提升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规范永城市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永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编制目的。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88号令)、《商丘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商政办〔2020〕30号)、《永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永城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依规、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永城市安全生产应急组织体系主要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基层组织指挥机构五部分组成。

  (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1.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设置。

  (1)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秘书长及成员单位组成,主要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决策、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指 挥 长: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秘 书 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人民武装部、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红十字会、永煤集团、神火集团、市城建集团、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值班电话(0370—5151322)。

  2.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职责。

  (1)决定永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2)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监督检查现场各工作组的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调度;

  (3)向上级指挥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贯彻落实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

  (4)协调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受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组织会商研判,并将会商结果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同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指导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开展应急演练;

  (3)指导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及应急经费保障工作;

  (4)负责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并告知相关成员;

  (5)完成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时,应同时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信息组、专业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工程抢险组、新闻宣传组、救援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治安维护组、环境处理组、灾民安置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等13个工作组,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的各项职能,指挥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合并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本行业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及承办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制定相关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应急信息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事发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3.专业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武警中队、市人民武装部、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并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5.工程抢险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6.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7.救援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市商务局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交通运输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9.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社会市场秩序、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10.环境处理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废弃物。

  11.灾民安置组。

  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市商务局、市水务公司、市供电公司、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2.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善后处置工作,增加企业赔偿。

  13.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各部门相关专家

  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对抢险救援进行指导,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解决抢险救援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

  (三)现场指挥部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组织做好队伍、装备、物资等保障工作。现场指挥部成立时,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应同时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与救援各项工作。

  (四)基层组织指挥机构。结合行政区域内企业特点,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预防。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针对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针对重大风险要制定对应的防控措施。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要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各专项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二)监测。市应急局及相关单位要严格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会商评估,对重大隐患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三)预警。

  1.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原则。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事故信息进行确认,提出初步预警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核准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市应急指挥部可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短信、信息网络、微博、微信、警报器、宣传车、电子显示屏、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预警响应措施。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事故发展态势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事故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并公布咨询电话(0370—5151322)。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应急指挥部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排除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分级标准和响应原则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响应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河南省政府负责应对,永城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商丘市政府负责应对,永城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永城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超出永城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由永城市政府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五、响应行动

  (一)信息报告。

  1.信息的研判与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同时向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上报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后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并给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2.信息报告的时限及相关要求。

  (1)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须在发生后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1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管理局须在发生后5分钟内向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2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2)较大事件须在发生后20分钟内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市应急管理局须在发生后30分钟内书面上报至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3)一般事件须在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市应急管理局须在发生后4小时内书面上报至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4)较大及以上事件每天7时前(市应急管理局8时前)、15时前(市应急管理局16时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件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件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救进展情况。工矿商贸领域事件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件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

  (5)接到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各单位原则上要在10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接到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原则上要在15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6)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直接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7)在事件现场的处置人员、应急值班负责人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010—66015050)、国家应急管理部值班室电话(010—83933123/83933200)、省委值班室电话(0371—65902289)、省政府值班室电话(0371—65506266)和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电话(0371—65919777/65919700)、商丘市应急管理局接警中心24小时值守电话(0370—2687110)和市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守电话(0370—5151322),按照要求准确如实报告事件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

  3.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事故信息报告时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现场情况及周围交通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及进展情况、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报告人联系方式。对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单位负责人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信息报告的方式可事先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等方式,随后进行书面报告。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同时市应急局及相关部门在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时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企业的有关专项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营救工作,搜寻、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安排专家研判事故性质,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三)分级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结合永城市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后果等因素,参照商丘市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启动I级应急响应,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上级政府应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上级政府应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四)抢险救援。市应急局结合事故发展形势迅速组织政府救援力量、社会救援力量以及事发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五)紧急医学救援。市卫生健康委应及时组织协调开展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同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应急队伍前往事故现场,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医疗处置工作。

  (六)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市公安局应及时组织市公安干警、武警等力量对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必要情况下对事发现场周围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威胁人员,同时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安全。

  (七)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市应急局要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现场指挥部应根据评估结果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装备,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八)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实际需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发布动员信息,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九)信息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做到迅速反应,及时组织安排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快讲事实、重讲态度、慎讲原因、多讲措施”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信息,积极引导舆论。

  (十)响应终止。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十一)调查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要组织调查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经过,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和商丘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六、处置流程

  (一)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相关救援队伍,以生命救助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和紧急疏散,避免事态扩大。

  (二)接警的救援队伍立即启用紧急救援标志,携带应急装备,以最快速度分别抵达指定地点集合,根据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赶赴受灾现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紧急救援标志,为救援队伍车辆和设备提供永城市辖区内交通畅通保障和优先通行。派遣的各分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抵达现场,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三)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要求迅速到位,立即按照各专业组分工,组织开展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同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立即开始组织后续力量,准备增援。

  (四)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启动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现场指挥部按照派遣的救援队伍和力量,有效地组织现场指挥。

  (五)属地政府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六)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基础支持。

  (七)各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置不同力量,组成现场工作小组,开展施救工作。

  (八)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九)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报送信息。

  (十)市应急指挥部调集辖区内的应急资源供给;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指导、协调后备队伍支援。

  (十一)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实施下阶段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命令市紧急救援队转为常规救援队伍或休整、收队。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被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

  七、后期处置

  永城市政府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资金和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

  现场指挥部要总结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救援工作改进建议,完成救援总结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八、保障措施

  (一)队伍装备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危险化学品、金属冶金、建筑施工等重点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事故中的重要作用。

  (二)专家技术保障。市应急局要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三)物资资金保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市财政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配备、更新救援设备,应急队伍、专家补贴、保险,征用物资的补偿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必要的资金准备,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积极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

  (四)通信信息保障。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应急通信网络、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应急联系电话,保证24小时信息畅通,同时各种联络方式要建立备用方案。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中的应急通信保障,由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统筹协调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组织实施。

  (五)医疗救护保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及时联系设立医疗救治定点机构,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救治的原则,及时报告救治伤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安排医疗部门落实应急药品、器材的品种、数量、型号等,做好急救药品、器材及医疗资源的储备,建立医疗专家联络机制,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要时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六)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各种交通工具提供交通支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以保证及时调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修订。本预案要及时组织预案评估,适时修改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二)宣传、培训和演练。市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各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加强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实战演练或桌面推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永政〔2016〕36号)同时废止。

  十、表彰与责任追究

  (一)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和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附件:1.永城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永城市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格式

  3.永城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单

  4.永城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 

  5.永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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