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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4-04082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4-02-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24〕8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永城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城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永城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制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部署,注重源头管控,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第三条 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第二章 管护范围

第四条 全市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筑牢管护基础

第五条 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

第六条 夯实工程质量。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明晰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规范工程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镇(街道)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监管范围。

第四章 落实管护人员

第九条 实行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第十条 设立管护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确定1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安排。管护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确定维修员。乡镇(街道)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管理。

第五章 保证管护经费

第十二条 强化财政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市政府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管护资金标准:2011年—2018年(含)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每亩每年6元,2019年(含)之后建成的每亩每年3元。结合实际对管护资金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管护资金总量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合理收取水费。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可参照“以电折水”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第十四条 拓宽筹资渠道。可按规定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及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第六章 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要规范管理使用财政预算列支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及管理费用等。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程序。乡镇(街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管护资金。市财政局评审决算后,拨付资金到乡镇(街道)。

第十八条 资金分配。

(一)养护费用。管护员每季度对机井潜水泵启动一次并进行养护,每眼机井按5元列支,裸井不设养护费,根据各乡镇(街道)配套机井眼数进行支付。管护员补助按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每亩每年1元标准发放。

(二)维修费用。维修费用按照市财政局评审决算价格拨付。

(三)管理费用。按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每亩每年0.3元,用于市农业农村局对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培训、评估等费用。

(四)奖励费用。通过评估,对管护工作较好的乡镇(街道)进行奖励。费用按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每亩每年0.2元,用于乡镇(街道)管护工作办公费用。

第十九条 如当年纳入财政预算的管护资金有结余,结转至下年使用。

第七章 创新管护方式

第二十条 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可采取市场化手段,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也可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第八章 压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 明确政府主责。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市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镇(街道)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厘清部门职责。市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市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市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市供电公司负责新建和已接收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强化村级责任。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自然损坏的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尽快向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组织维修、消除安全隐患;人为损坏的,谁损坏谁赔偿;偷盗破坏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严查严惩。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用好信息技术。以技术信息化促进管护现代化,整合农田设施管护信息平台、用水用电监管平台、农田设施问题举报系统等终端平台,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线管理机井等设施档案,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动态更新数据,以“一张图”“一张网”“一个平台”为基础,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

第二十七条 开展集中活动。各乡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每年11月份的省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月”活动。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第二十八条 严格监督考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评估,可委托第三方统一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管护人员、工作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予以表彰;对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农田水利设施损毁、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乡镇(街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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