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文件>永政办>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570250000504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5-1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23〕23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永城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城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抓手,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主要河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任务。包河、沱河、浍河及其主要支流完成50%整治任务;王引河及其主要支流完成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包河、沱河、浍河及其主要支流完成100%整治任务;王引河及其主要支流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100%整治任务,建成科学、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等标准规范,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要求,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摸清排污口底数,全面摸清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建立台账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2.统一分类命名编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要求,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确定排污口类型,对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和电子档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情况,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综合运用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重点溯清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使用状态、污水来源、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属地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于问题简单、能立行立改的,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要统筹有序开展整治,严防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河湖生态修复等统筹开展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要依法予以取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依法依规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各类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企业处理达标后的污水排入开发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开发区(园区)外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需设置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排污许可核发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并完善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应充分资源化利用,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排放,确需排放的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整治借道共用排污的排污口以及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和管线。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监管

  (一)规范设置审批。

  1.严格排污口设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和扩大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设置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的浍河豫皖冲区、沱河豫皖缓冲区、王引河省界以上主要河段、包河豫皖缓冲区和存在省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市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县(市、区)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已下放市级审批权限的县、市、区除外);上述范围外的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审批管理。要全面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明确排污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事项;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排污口设置审核,要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日常监督与执法监管。

  1.强化监督管理。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利、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要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建立健全“乡级自查、市级核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要适当加大监测频次。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监管各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或者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要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立即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强信息备案与共享。

  依托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监督管理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市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部门牵头负责、乡镇(街道)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指导督促排查整治及工业入河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混入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城镇生活散排口排查整治;市水利部门负责灌区排口排查整治;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口排查整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矿山、尾矿库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的排查整治。各责任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被动应付、不求实效、不实不细、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加强宣传,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宣传、表扬正面典型,曝光负面典型。建立入河排污口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永城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任务清单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