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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7030570260000488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05-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7〕43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职责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0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职责

  一、乡镇政府职责

  1.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学校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乡镇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预警预测预防能力。

  2.配合市政府保证学校符合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3.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4.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等。

  二、教育部门职责

  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编制教育系统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3.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

  4.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

  5.及时掌控学校安全动态,指导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学生安全技能;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教育督导机构定期开展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7.联合法制部门,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选聘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

  8.定期培训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长、主抓安全副职及安保人员。

  9.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

  10.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

  三、公安部门职责

  1.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警务室的警校共育功能,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

  2.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

  3.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教育部门配合)。

  4.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5.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所有寄宿制学校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6.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

  四、卫生部门职责

  1.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学校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部门或者学校采取措施。

  2.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状况,疾病防治情况,向教育部门及学校提出具体的书面预防要求。

  3.依法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饮食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办证审批程序,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制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经营者。

  五、住建部门职责(教育部门配合)

  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并立即消除。

  2.负责学校校舍鉴定工作,并提出书面报告。

  3.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检查鉴定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4.将学校及周边环境治理纳入管理重点,取缔学校门口的各种摊点,坚决取缔校园内及周边各种不健康或不适宜青少年学生的各种广告,坚决依法拆除搭靠学校及幼儿园围墙的违章建筑。

  5.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不断健全校园安全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标准并予以推广。

  2.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情况。

  3.对本地区内生产涉及学校的食品和学习用品(含体育用品)的厂矿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测,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合格产品进入校园。

  七、文化部门职责

  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依法取缔网吧、娱乐、彩票专营的营业场所,严肃查处有证网吧向未成年人开放等问题,净化校园周边文化市场。

  八、工商部门职责

  履行工商执法职能,配合各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严格审查在校园及周边申报的各种摊位的办证和年审程序,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

  九、安监部门职责

  将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范围,对学校安全管理提出监督、检查、考核办法,指导学校切实加强安全工作,查找和治理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统筹协调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十、交通、交管部门职责

  1.加强学校及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对交通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完善设施设置,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

  2.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打击“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特别是农村地区非法营运车辆运载中小学生活动。

  十一、工信部门职责

  1.加强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对于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查处的“黑网吧”及违规经营的网吧,及时终止其接入服务。

  2.及时管控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校园暴力事件,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二、供电部门职责

  定期组织对学校及周边电力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及安全用电工作。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十四、环保部门职责

  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

  十五、编办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

  十六、财政部门职责

  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

  十七、相关部门共同职责

  1.市教育部门牵头,公安、司法、住建、交通、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市住建、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或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3.市公安、住建和交通部门要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规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和警示标识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市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5.市文化部门要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市文化广电旅游、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7.市综合执法、卫生、工商部门要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8.市公安、卫生、交通、住建等部门要定期向教育部门和学校以书面形式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9.市文化广电旅游、工商等部门要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10.市司法、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11.市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12.市教育、公安、司法机关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严格依法惩处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13.市教育、水利、住建、公安部门和神火集团、永煤集团等负责全面排查河流、沟、塘、矿区沉陷区、取土坑等重点水域安全隐患。

  十八、学校职责

  1.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2.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

  3.健全门卫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要由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4.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更换;维修、更换前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要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5.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7.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8.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要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10.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到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11.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建立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要粘贴统一标识。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要身体健康,且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3.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14.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要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要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15.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要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16.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要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并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17.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给无关人员。

  18.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要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19.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20.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给校外机动车辆停放。

  21.学校教职工要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要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22.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要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23.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防溺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用电、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4.针对不同实验课程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25.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26.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27.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

  28.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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