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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7030170300000486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01-2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7〕11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6日

  永城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

  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96号)精神,切实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把降成本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统筹协调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帮助企业降本增效与激发内生活力相结合,重点降低税负、用电、融资、社会保险、资源使用、行政费用、物流费用、企业通关、中介费用、检验检测等十大领域成本,着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升其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

  力争经过1—2年努力,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经过3年时间,明显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合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使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到全国平均水平,资源使用成本、物流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二、政策措施

  (一)降低税负成本。

  1.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开展“营改增”对内对外业务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积极拓展“互联网+纳税服务”思维,为顺利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简并申报纳税次数,自2016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缴纳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积极推行“税易贷”,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扩大全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6.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的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用电成本。

  8.降低企业用电价格。按照国家、省部署,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降低5.57分。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2016年6月1日起,降低尖峰电价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9.支持电力直接交易。鼓励有条件企业成立售电公司,支持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协商交易。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10.简化企业用电程序。简化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用电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放宽变更周期,取消暂停用电申请次数限制,允许用户每月选择按容量或按需求量执行基本电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部署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三)降低融资成本。

  11.降低贷款中间环节成本。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批发直贷业务,为当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减少企业贷款中间环节,充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政府金融办

  12.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按照上级部门规定,认真清理规范金融部门业务工作,在对企业办理贷款业务时,除按规定收取贷款利息外,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

  13.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14.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功能,有效规避和化解出口企业收汇风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商务局

  15.降低企业融资租赁成本。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成本予以适当补贴,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等智能化改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16.加强银担合作。推动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共担风险机制和合作模式,实现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鼓励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实施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业务,开展各类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等业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17.畅通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

  (四)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

  18.优化社保险种结构。落实国家、省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省统一部署,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9%,期限2年;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为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由1.5%降为1.2%,职工个人缴费率由0.5%降为0.3%,期限2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1.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对依法参保、足额缴费及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2.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幅度。按照省统一部署,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2—3年调整1次,调整幅度基本与劳动生产率相协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2016—2018年,实行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对省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减免保证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降低资源使用成本。

  24.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鼓励采取先租后让、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的,租金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开发区要根据产业功能定位,建设一定规模的多层标准厂房进行出租或出售。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5.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在放开煤制气、页岩气、液化天然气价格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快非居民气价市场化改革步伐,鼓励直供用户与上游供气企业协商确定气价,短输企业试行控制上限、下浮不限的输气价格改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6.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以统一管理体制、规范制度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监管体系、整合共享资源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7.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部署。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缔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

  28.降低资源使用收费。研究降低资源环境补偿类收费标准。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六)降低行政费用成本。

  29.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市编办

  30.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合理精简申报材料,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建立“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审批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1.降低涉企收费水平。自2016年7月1日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再采取预缴方式,据实征收。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数2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对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残联、市地税局

  32.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以及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扩大“三证合一”覆盖面,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积极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

  33.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三同时”一体化审批,将许可审批材料中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合并;实行安全和职业病危害同步评价,统筹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环节。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34.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流程。简化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简化环评文件内容。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豁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简化环评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优化竣工环保验收。加强环评机构咨询服务全流程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降低物流成本。

  35.降低物流企业成本。自2016年5月1日起,将房屋租赁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等,可按规定纳入物流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完善汇总纳税政策,支持物流企业总部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6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6.降低交通运输收费。落实取消企业年度检验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船舶停泊费、船舶港务费政策;免(停)征企业注册登记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7.完善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政策。实行城市配送车辆与普通货运车辆分类管理,对城市配送车辆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八)降低中介费用成本。

  38.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http://www.waizi.org.cn/law/352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责任单位:市编办等相关部门

  39.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编办等相关部门

  40.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事业单位提供审批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九)降低检验检测成本。

  41.降低检验检测收费。对同一生产企业委托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年度内达到10个批次以上的,核定收费标准降低20%。对小微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费、强制计量器具检定费降低10%收取,对餐饮业电梯、安全阀的检验检测费降低10%收取,执行时间从省规定。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2年内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用降低50%收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42.免除部分检验检测收费。对生产企业委托的电焊机、水泵、洗衣机、烘箱、混凝土瓦、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内外墙保温板、儿童纸尿裤、无碳复写纸、铝锭、镁锭、儿童童车、水嘴类产品、皮革、化学试剂等15类产品中有检验资质的免收检验费。对首次送检免收产品质量检验费,对于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当年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用。免收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乡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协调联动,加强配合协作,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统筹衔接,提高政策实施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着力增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协同力和部门合力。

  (三)构建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健全政策措施,动态完善机制,加强政策效果评估,不断提高政策措施的有效性;结合政策实施情况和企业实际需求,继续研究制定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政策措施,实施条件具备后及时推出。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实地核查、监督问责,确保降成本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

  附  件

  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红梅(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赵永磊(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吕建华(市发改委主任)

  王家允(市工信委主任)

  黄传印(市财政局局长)

  丁怀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祝建平(市住建局局长)

  陈  立(市商务局局长)

  王  勇(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陈振峰(市编办主任)

  刘圣良(市国税局局长)

  常  红(市地税局局长)

  李东林(市人民银行行长)

  蒋清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瑞东(市安监局局长)

  翟庆新(市质监局局长)

  宋一平(市统计局局长)

  崔晓东(市环保局局长)

  尹铭功(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水涛(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吕建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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