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文件>永政办>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7030170190000486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01-1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7〕5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永城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1日

  永城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

  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要求,确保完成河南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坚持精准、精细、精确的原则,实施全民、依法、科学治理大气污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责任追究、网格监管、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目标考核六项制度,继续实施“三级督查”机制,进一步夯实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扬尘污染管控、污染天气管控等工作长效机制,持续深化扬尘污染整治、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禁燃烟花爆竹、污染天气管控等攻坚措施;坚持大气污染治理和促进经济发展“两手抓”,确保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年底,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5天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1.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

  (1)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加强建筑、道路、拆迁、水利、国土、堆场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各类扬尘防治要求。对各类施工扬尘源实行“一票停工制”,即未能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乡镇

  (2)实施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2017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相应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在退出“黑名单”前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各乡镇

  (3)提升扬尘污染监控水平。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与住建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有关乡镇

  (4)严格运输扬尘管控。新购入渣土运输车必须为自动密闭车辆,2017年3月底前,现有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完成自动化密闭改装;所有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

  (5)提高道路保洁水平。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7年6月底前,全市城市主要道路、县道要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高速公路全面实行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保洁方式。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各乡镇

  2.落实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各项制度。

  (1)强化网格监管。按照《永城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意见》,结合行政区划、治安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系统等实际,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2017年2月底前,各乡镇要将本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单元划分及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监管到位,并将清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和内部班子分工、职能划分进行网格单位划分,落实监管责任,将清单报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负有大气污染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各乡镇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市环保督导检查组和环境监察部门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乡镇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工作,对全市国控、省控和本市确定的重点监控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监管。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改革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委托监管的意见》(豫环文〔2016〕319号)要求,加强对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生产发电等情况的实时监控,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没收环保电价所得并进行相应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

  (4)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电力、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建立完善黄标车淘汰长效机制。

  (1)强化黄标车淘汰措施。继续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部署,从严查处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于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省公安厅有关疑似灭失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强化在用车日常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配合省有关部门在2017年6月底前,建成全市机动车数据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4.全面实施环境污染有奖举报。落实《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格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

  5.实施工业燃煤锅炉深度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全市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全市6台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未按期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积极推进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关停。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对2016年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地方燃煤发电机组,依法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

  7.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年)》,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8.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7年6月底前,在全市电力、钢铁、水泥熟料、铝工业、焦化、碳素、有色金属冶炼、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行业以及有条件的铸造、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耐材等行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9.深入排查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48号)要求,继续深入排查,查漏补缺,严格追责,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

  10.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源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11.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通过优化招商引资、产能减量置换、优化产业结构,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2.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依据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2017年4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并公布,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

  13.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2017年6月底前,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依据永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排查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乡镇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15.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2017年10月底前,至少建成1座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并能满足城市和乡村洁净煤需求。

  责任单位:市物资流通中心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16.大力实施“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天然气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140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014号)要求,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大力实施“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完成省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

  17.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合理确定热源建设方案,优先发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实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到2017年10月底,市产业集聚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18.继续淘汰小燃煤锅炉。依据全市集中供热、供气管道覆盖情况,巩固燃煤锅炉拆改成果,持续减少燃煤污染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9.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洗选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到2017年年底,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20.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新建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要按照供热计量收费;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要限期完成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1.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2017年3月底前,完成石油化学、溶剂使用、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初步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十三五”时期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

  22.开展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7年6月底前,对辖区内的1家有机化工企业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改造,对有组织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储罐呼吸和装卸过程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要对易散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3.强化餐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进一步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2017年5月底前,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24.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市剩余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注销手续,确保2017年5月底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25.加快车辆拆解。加强协调,促进机动车拆解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加快机动车拆解企业项目建设步伐,争取年内我市机动车拆解项目建成投运。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要求,加强拆解企业监管,实施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前后桥、车架打孔或切割措施,严防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二手车市场。2017年,对移送的黄标车、报废汽车做到即收即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26.加强新售车辆环保管理。组织开展对汽车4S店等新机动车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内销售的新车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新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售车辆,一律不予挂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7.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废气排放治理工作,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8.开展在用机动车冒黑烟及超标排放治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专项检查,严把机动车环保检验关口;加大机动车路检抽检力度,认真筛查尾气超标车辆,全面开展冒黑烟车及超标排放车辆治理,严厉打击车辆冒黑烟现象,有效遏制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并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重型柴油车监管,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重型柴油车责令限期安装,并达到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29.持续打击黑加油站。持续深入排查,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2017年1月底前,坚决取缔所有黑加油站。2017年2月,对全市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按照网格化管理和职能分工严格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中石化永城公司、中石油永城公司

  30.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开展全市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年度全市成品油检测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保障国Ⅴ汽柴油供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乡镇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中石化永城公司、中石油永城公司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天气管控。

  31.成立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指挥部。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冬防指挥部”),负责全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工作的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推进、奖惩问责等工作。市冬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实行24小时轮班值守,研判污染天气状况,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督办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落实冬防措施。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32.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市冬防指挥部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75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54号)和《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2016〕75号)要求,根据省有关预警安排,结合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分析研判,如预测可能发生轻度以上污染天气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即刻下达管控指令,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和响应措施,采取必要的应急减排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

  33.加强污染天气管控情况督查。在市冬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依据市轻度、中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工地清单,及时组织市环保督导组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特别是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上风向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污染管控措施切实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生产线。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34.精准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按照省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对水泥、钢铁、铸造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七)持续做好禁烧禁燃工作。

  35.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按照《河南省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要求,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乡镇

  36.加强烟花爆竹管控。2017年1月1日起,研究出台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规定和具体工作方案,城市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冬季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37.启动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启动编制永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全面完成永城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全面完成蓝天工程各项目标任务。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和《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永政办〔2014〕22号),逐一对照、确定任务,制定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谋划部署。各乡镇和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豫办〔2016〕33号)和《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的通知》(永政办〔2016〕30号),专题研究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厘清工作责任,将目标任务逐项进一步分解到具体部门、具体责任人员和具体企业,明确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

  各乡镇和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于2017年1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及有关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各乡镇、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落实考核奖惩。市政府将与各乡镇政府和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责任书,作为各责任单位开展工作、落实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2018年1月,市委、市政府将组织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召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总结大会,对2016年目标完成良好、工作进步明显的乡镇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及奖励,并在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上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工作消极被动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政府属地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督查落实。继续发挥“三级督查机制”作用,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抽调组成执法督查组,分赴各乡镇、各区域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和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涉气排污企业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整改措施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采用交办督办形式督促整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不能按期完成整改、无故拖延的,尤其是多次督促置若罔闻的,由市监察局、市督查局进行督办,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督查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广泛宣传发动。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