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6031270020000485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6-11-2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办〔2016〕98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办 |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政府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代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3日
政府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印章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保管
印章实行分类,2人以上共同管理。市政府党组、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市政府印章(含钢印)、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保管;市政府领导印章,安排专人保管;科室印章,由科室保管。
(一)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印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二)保管人员负责印章的安全,印章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三)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离岗时,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四)保管人员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五)保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时,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六)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并对外登报作废。
二、印章使用
各类印章的使用,要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一)使用市政府党组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印章,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二)使用市政府印章(含钢印),由市长、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审批;重要事项用印,必须由市长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三)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四)使用市政府领导印章,由市政府领导本人同意,有关科室专人负责办理;
(五)市政府办公室所属科室使用本科室印章,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批,所属科室人员负责办理。所属科室印章不得对外使用。
(六)市政府办公室个人涉及证明类事宜使用办公室印章,必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三、信函管理
(一)永城市人民政府便函(指未编号、用市政府信笺打印或书写并加盖印章的函件)、介绍信,只限于以市政府名义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联系事宜时使用,须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重要信函必须由市长批准。文电科负责办理,并登记和留存领导批示,重要的需存档。
(二)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便函(指未编号、用办公室信笺打印或书写并加盖印章的函件)、介绍信,只限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同有关单位联系工作时使用,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文电科负责办理,并登记和留存领导批示,重要的需存档。
(三)紧急情况下,有关领导不能即时审批的,应与领导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征得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领导代批或事后补签。
(四)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并注明仅限于某项事务用途。
(五)合同、协议及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重要事项的必须由市长审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或组织研究形成结论并签字。
四、用印登记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日期、内容、份数、承办单位、承办人、签发领导等内容。各单位工作用印由相应单位履行正式手续并登记后方可盖章。文电科负责登记簿的保管工作,并永久存档。
五、严肃印章管理纪律
严禁携带印章外出。紧急情况下,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2人携带保管。离开办公室须将印章封存完好,确保印章安全,用后即回归正常保管状态。
代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代管印章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管印章的保管
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保管,2人以上共同管理,3人以上方可启用。保管人员负责印章保管的安全,印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专柜,一人保管钥匙,一人保管密码,一人在见证下用章,按照规定程序,经逐级签批后,启用印章,并按要求签字登记。严禁擅自携带外出,严禁私自交于他人,并建立“印章启用登记表”存档制度。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印章使用。以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及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他需要印章的。
(二)其他情况需加盖印章的。
三、代管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凡在单位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及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印章的,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由文电科代为登记、办理。
(二)凡涉及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三)单位在编人员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印章的材料,如办理信用卡、贷款、担保、公证、落户、收入等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事项一律由本人写书面申请,经相关科室核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后,由文电科代办用印;否则,不予盖章。
(四)以单位名义对外报送的各种一般性统计表、申请表、报表、材料等需盖章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再由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签字后,由文电科代办用印。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法制负责人签字。
(五)单位在办案中使用办案文书、罚没收据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备案后方可盖章。行政处罚的案卷,应由分管领导签字后,由文电科代办用印。
(六)封存印章启用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使用原印章单位负责人共同开启封条用印,并由文电科登记、用印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用印完毕后,由原单位有关负责人和2名文电科保管人共同签字密封,文电科保存。
(七)印章禁止带出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派专人一起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八)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不得加盖印章。
(九)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十)凡启用印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并认真填写“印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印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印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用印数量、加盖印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十一)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印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十二)除上述明确规定用印外,凡未列入但需用印的,应请示领导后再用印。
(十三)每次用印后,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备查。登记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用印事由、经办人、批准人、见证人、印章保管人、用印数量等,并永久存档。
(十四)负责管理印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与拟使用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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