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文件>永政办>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6030870190000483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8-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6〕54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5日

  永城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努力,力争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全市乡村医生持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达到50%以上),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市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综合考虑我市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户籍人口1.2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可增加配备,有条件的可增配1名护理人员,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市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包括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并在市卫生计生部门注册获得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护理、药事及医护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严禁村卫生室擅自聘用工作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无人执业的村卫生室,可以统筹调剂或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市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市内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医师等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下同)等资格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逐步替换年龄偏大、学历层次低、业务能力差的乡村医生。

  (二)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市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据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制定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门诊日志、处方、安全注射、安全用药、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传染病登记等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将乡村医生纳入医务人员执业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三)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市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和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参加学习培训、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聘用、财政补助和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录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从2016年起,要将5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按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绩效考核。

  2.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情况考核。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未完全执行以上政策的,不得发放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贴。

  3.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严格执行契约服务费收取标准或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或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更不得年底突击取药。不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不得输液。村卫生室应积极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四、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一)加强继续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力争到2020年,90%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达到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专科层次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每年招收不少于30名。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一定年限服务协议,并分配到村卫生室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市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托市卫生学校和省、市、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

  1.依托市卫生学校培训。定期对在岗乡村医生分批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培训内容为公共卫生基础知识、常见病诊疗、中医适宜技术等。培训完毕且考试合格后方可离校,并将考试结果录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系统作为对乡村医生考核依据。乡村医生培训期间,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职责。

  2.依托本市、乡级医疗机构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实行在岗乡村医生每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1天,通过带教、例会等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免费培训。保证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本市级医疗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培训,按就近原则安排进修,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培训方案和长效机制,将此项工作列入村医的考核管理。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每年进修人数不少于300人。

  3.依托省、市级医疗机构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按照“自愿申请、统筹安排”原则,分期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在年度指标控制范围内,可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和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纳入基层骨干医师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卫生人才在职学历提升、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369人才工程”各项计划统筹安排。

  4.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每名村医至少能够熟练掌握刮痧、拔火罐、艾灸、中药熏洗等中医适宜技术的应用,掌握至少30个常用穴位以及常用食疗保健技术,受训乡村医生还应掌握国家基本药物中至少100种中成药的合理使用,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积极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具有全日制医学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按上级政策规定,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在空编内根据岗位需要公开选拔招聘录用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一)开展契约式服务。加快推进我市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到2020年每个家庭都有1名合格的家庭医生。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协议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可根据本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一)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健全补偿机制,畅通补偿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在2014年、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2016年起将5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分担。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给予基本药物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二)规范经费拨付方式和监管。规范村卫生室账户开设和核算运行,加强财政补助经费和医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或总额预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一)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1.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对目前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5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持有乡村医生证、且连续服务满10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具体办法按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制定的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办法执行。

  (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逐步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调整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1.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凡乡村医生年满65周岁即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身体健康、群众信任的到龄优秀乡村医生,或因退出后村卫生室无符合条件从业人员,影响居民看病就医的,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乡镇卫生院同意,上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可以延长到龄乡村医生的执业年限,由乡镇卫生院返聘使用,实行一年一审核。到龄乡村医生延长执业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2.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对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严重超范围执业、违规执业、过度诊疗、过度用药等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或出现医疗、防保责任重大事故的、违法犯罪的乡村医生,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并责令退出村卫生室、取消聘用资格、解除岗位聘用合同且不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

  因到龄退出、辞退以及空岗空缺出的乡村医生岗位,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工作需求,从所在乡镇挑选一定数量的自愿申请加入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且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人员上报至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聘用。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市政府承担村卫生室建设的主体责任,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在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相邻行政村,可共建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平方米。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地区,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有关要求,预留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机构和人员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村卫生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卫生计生部门批准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原则确定村卫生室名称,有统一标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2.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资料室,各室独立,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要求。供电、供水、网络设施齐全,有冷暖空调设施。

  3.室容室貌清洁、整齐、温馨,在岗人员穿工作服。明确制度和职责并张贴上墙,便民措施到位,公示服务人员信息、服务时间、联系电话、服务承诺。

  4.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新健康教育宣传内容。

  5.设备配置符合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村卫生室设备配置标准。

  (二)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步伐,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和云计算平台,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实现新农合即时结算、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监管、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功能,全面提升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水平。目前,暂未连通信息网络的村卫生室,由市移动公司制定计划,争取3年内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实现全市村卫生室网络全覆盖。

  (三)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筹集医疗风险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所需资金通过个人与村卫生室分担、政府适当补助等多渠道筹集,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四)村卫生室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村卫生室用电参照城市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调整我市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有关规定,对村卫生室用电执行居民电价。村卫生室应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具备单独计量条件。

  (五)切实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管理的主体责任,逐步解决村卫生室松散化管理问题,深入推动紧密型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建设、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管理。通过药械管理,建立乡镇卫生院统一为村卫生室采购、配送基本药物的工作机制;通过人员管理,实施每月例会制度,开展岗位培训,组织开展乡村医生绩效考核;通过财务管理,做好基本药物结算,有效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等。建立实施乡村医生“市聘、乡管、村用”制度。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与乡村医生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派驻到村卫生室服务,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纳入政府管理和责任考核目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面落实村卫生室的机构设置、人员准入、业务培训和规范管理,完善乡镇和村两级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切实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督促落实各项服务任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政策及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的落实和管理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村卫生室的用电价格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保障资金投入。市政府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乡村医生各项补助资金和村卫生室运行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拒绝支付各类补偿经费,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严格督导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