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6030870050000483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6-08-0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办〔2016〕52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办 |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改进市属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与管理,根据《河南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我省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豫企薪改发〔2015〕7号)精神,按照“科学设定薪酬结构,完善薪酬确定机制,合理确定薪酬水平,进一步规范福利性待遇,健全薪酬监管体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科学设定薪酬结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一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具体结构比例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二、健全薪酬确定办法。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本地国有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分别根据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要考虑不同企业的功能性质、行业特点以及经营规模等因素,体现企业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差异。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相应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三、合理确定薪酬水平。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分级管理的实际,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基数,使其与企业职工之间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实现薪酬分配既有激励、又有约束。
四、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在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的价值取向。完善和加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性质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完善薪酬支付方式,建立健全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严格禁止兼职取薪,规范离岗、退休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
六、规范福利性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规范有关待遇标准,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严禁企业负责人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健全薪酬监管体制。完善薪酬管理政策,统筹协调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政策和薪酬水平,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和薪酬审核责任。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制度,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八、按照《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5〕1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推进步骤和具体实施,由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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