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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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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6030770250000483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7-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6〕49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永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包括《永城市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永城市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永城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永城市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永城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永城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永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0日

  永城市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扎实有效地治理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解决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努力消除城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县乡村道路等各类道路扬尘严重污染现象;强化工业料场、渣场、垃圾堆场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强力整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抛洒和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问题。通过本次攻坚治理,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改变传统落后粗放的施工作业、道路保洁和交通运输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创新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对全市排查上报的23个扬尘路段、12个建筑施工场地、20个道路施工场地、3个市政施工场地、1个拆迁施工场地、8个水利施工场地等总计67个扬尘场地,以及我市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扬尘场地实施全面治理;7月底前全市各类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因扬尘污染造成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下降,确保2016年年底前PM10平均浓度达到101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达到62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起扬尘监管长效机制,全市扬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中旬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实施步骤

  攻坚战要采取非常规措施,坚持高效、精准、精细、精确原则,交叉作业、全面推进,确保实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7月20日前)。出台《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在5月份排查上报扬尘污染源基本情况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对本市各类扬尘污染源再次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各类扬尘污染源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主体,确定奖罚和问责措施,抓好部门协调联动,为打好攻坚战奠定组织保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对本部门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再进行细化安排。

  (二)攻坚治理阶段(7月20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乡镇、本行业各类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单位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要将扬尘污染治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范围,对照治理标准,对施工单位逐个下达治理任务、签订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确保将现有清单中的扬尘场地和进一步排查发现的扬尘场地,逐一整改、逐一验收、逐一销号。整改到位后要纳入常态化管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做好本乡镇、本部门扬尘治理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落实工作。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攻坚治理阶段工作成效跟踪报道,对不达标的扬尘治理项目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部门实施公开曝光。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或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三)“回头看”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针对集中攻坚治理情况,对辖区内和分管领域所有扬尘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20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治理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会同市环保局对各乡镇、各部门攻坚治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和考核。对治理不彻底、效果不明显、责任不落实、瞒报虚报严重的乡镇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问责、奖惩,确保全市扬尘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五、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1.工作任务。针对全市排查上报的67个施工场地,以及我市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施工工地,市住建、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乡镇,均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目标任务。

  2.基本要求。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基本要求:(1)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到位;(2)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3)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自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达到“六个到位”的施工工地,一律不得开工;所有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城区内所有未做到“两个禁止”的施工现场,一律查封搅拌和配制装置。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

  3.责任落实。市城乡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路、国土资源、水利、商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部门负责的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城市区域内依法监管的施工工地、市政运输车辆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所组织拆迁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区外客货运场站、航运工程等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市公路局负责市区外国、省干线公路等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的监督管理;城区以外的其他施工工地扬尘由所在乡镇负责监督管理。

  (二)强化各类道路扬尘治理。

  1.工作任务。针对我市排查上报的23个扬尘路段,以及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扬尘路段,市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园林、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等相关部门及乡镇,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本部门、本乡镇管辖的所有扬尘路段实施集中攻坚治理,同时要突出重点路段,特别是要将城乡接合部路段、煤矿矿区附近路段和工业园区、其他工矿企业附近路段等扬尘问题突出而又长期疏于管理的道路纳入攻坚战主战场,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根治。

  2.基本要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八项基本要求:(1)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国省干线公路和市、乡级公路积土积尘;(2)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实施彻底修补修复;(3)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接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4)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接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保持湿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5)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6)加强道路两侧排水系统及沿线辅道涵洞修缮管理,防止淤积造成路面污染;(7)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二次扬尘污染;(8)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力争达到5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接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

  3.责任落实。市公安、园林、交通运输、公路、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及乡镇,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各类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市园林局负责城市区域内道路、市区公园广场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及下属单位渣土车辆的监管;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渣土车和物料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车辆要给予查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区域外县、乡等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和公路两侧红线内绿化硬化工作;市公路局负责城市区域外国、省干线公路等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和公路两侧红线内绿化硬化工作;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下属单位渣土和市政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各乡镇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及其他较大社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三)强化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市环保、工信、园林、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乡镇,要对本辖区内所有露天堆场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账,并逐个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2.基本要求。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六项基本要求:(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挡、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自2016年8月20日起,所有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业主单位完成整改,经监管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3.责任落实。市环保、工信、园林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职能分工,制定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本系统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市环保局会同市工信委负责工业堆场、料场、渣场等扬尘污染治理;市园林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扬尘污染治理;各乡镇负责拆迁本乡镇内垃圾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四)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针对我市排查上报的49辆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以及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2.基本要求。各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要求:(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双方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2)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3)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新购车辆要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要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4)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5)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违规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部门监控之中。

  自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所有运营运输手续不全、达不到密封运输标准、未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经整改符合上述五项基本要求,经监管部门审验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

  3.责任落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格的运输车辆,查处无密封措施的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严禁“黑车”非法运输行为;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密封密闭运输、定位系统安装、规定时间及运输路线和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管平台,实时监控。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市环保、公安、城乡建设、园林、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文化广电旅游等相关部门,要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把全市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攻坚过程中好的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措施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表明全市治理扬尘污染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各乡镇、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类似形式,向当地群众作出打好治理扬尘攻坚战的庄严承诺,形成治理扬尘污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合力。

  (二)强化监管执法。市住建、交通运输、环保、公安、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强力推动本系统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形成强大的执法监管声势和舆论氛围。市住建局要组织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城区道路等主管领域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市交通运输局要组织开展全市城市区域外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客货运场站、航运工程等施工工地和主管领域内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市环保局综合督导扬尘污染治理,并组织开展全市工业料场等各类堆场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市水利、国土资源、商务等部门要结合主管行业职责,在全市开展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检查活动。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领导、组织、推动本乡镇、本部门的扬尘执法监管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和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各相关乡镇、部门在扬尘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中的责任,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将执法监管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人。对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和扬尘污染治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三)定期调度通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相关乡镇、部门每月20日前,要将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和工作进展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在《今日永城》、永城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乡镇、部门名单。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严格奖惩问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攻坚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蓝天工程实施考核相结合。对目标任务完成好、污染物总量降幅大的部门,或目标任务完成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幅度大的乡镇,给予通报表扬;对目标任务完成差、污染物总量降幅小的部门,或目标任务完成差、大气环境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扬尘污染治理负总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将组织督导检查,主要检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制定本乡镇、本行业行动方案、管理政策、督促检查、工作调度通报、任务落实情况,以及履职尽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乡镇、部门将实行问责:

  1.对未制定本系统实施细则(行动方案)或监督检查方案,未认真组织本乡镇、本部门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活动,或本乡镇、本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相关领域扬尘污染反弹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单位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实行问责,对其扬尘污染治理不作为行为进行曝光。

  2.对各类扬尘污染场所排查不力、弄虚作假,大量扬尘污染场所未纳入攻坚治理范围,扬尘污染问题依然突出,扬尘违法违规问题依然严重,大气环境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乡镇、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办法(试行)》规定,对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施问责。对于问题严重的乡镇、部门进行追责,并由新闻媒体对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不作为行为进行曝光。

  附件:1.重点扬尘路段基本情况及监督管理情况表

  2.建筑施工场地基本情况及监督管理情况表

  3.道路施工场地基本情况及监督管理情况表

  4.市政施工场地基本情况及监督管理情况表

  5.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基本情况及监督管理情况表

  6.拆迁施工场地基本情况及监督管理情况表

  7.渣土车辆基本情况及监督管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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