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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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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6030570060000481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5-0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6〕31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永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4日

  永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一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永政办〔2014〕2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环保部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完善扬尘污染治理长效监管机制为手段,以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和矿区扬尘治理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监测监控,强化督导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遏制扬尘污染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尽快扭转当前大气环境污染的不利局面。

  二、总体目标

  对全市房屋建设工程、市政设施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道路清扫保洁、待建空地、资源开采、散流物料堆放和物流运输等扬尘污染实施全面整治,从根本上解决扬尘污染问题,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省定目标任务。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5月10日—5月20日)。根据《永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对各类扬尘污染现状进行详细彻底的调查摸底,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落实治理责任,搞好部门协调,确保扬尘污染整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督促指导企业(单位)开展扬尘污染整治,严格执法监管,对达不到扬尘污染防控要求的企业(单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期整改、经济处罚、停产停工等措施,确保完成整治任务。从5月5日开始,市政府将组织综合督导组对各单位整治工作进行不间断、全方位督查督办。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对措施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曝光。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情况,查漏补缺,整改遗留问题,认真总结亮点,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于10月25日前书面报告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10月下旬对各乡镇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大气办。对整治工作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瞒报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确保全市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四、整治内容

  (一)整治要求。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工程施工单位,均要和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签订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书,制定扬尘防控实施方案,报经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并采取以下措施:

  1.工程施工前,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必须混凝土硬化。

  2.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严禁车体带泥上路。

  3.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开挖的裸露场地必须严密覆盖或固化、绿化。

  4.施工现场运送渣土的车辆必须全封闭,严禁沿路遗撒。

  5.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覆盖,及时清运,严禁长时间堆放和随意丢弃。

  6.施工现场的水泥、石灰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

  7.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8.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9.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制作砂浆。

  10.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

  11.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扬尘情况。

  12.施工场地需设立醒目公示牌,公示扬尘控制措施和举报电话。

  (二)道路扬尘专项整治要求。

  1.加强道路调查管养。对辖区内主要干道,特别是城乡结合部进行一次调查统计 ;对道路扬尘严重的,要查清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根治;对路面有坑槽等破损情况的,要有计划及时进行补修;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干道结合处进行硬化处理;加强对排水系统及沿线辅道涵洞的管理 ,防止因淤积造成路面污染。

  2.开展路面渣土车联合执法。市交通运输、交警、环保、园林等部门联合执法,持续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发现渣土车沿街、沿路抛洒的,责令进行覆盖或者卸载,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渣土、垃圾的来源进行调查取证,责成有关运输单位或建筑工地进行整改,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

  3.加强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监管。结合路面联合执法行动,重要路段实行24小时监管,严防不按要求进行封盖的漏撒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遏制二次扬尘污染源的产生。

  4.对城乡结合部、施工场地关联路段进行远程视频监控。

  5.加强路面保洁工作。对城市主次干道和国道、省道、县道实施机械化清扫,部分路段配以人工辅助清扫,个别污染严重路段采取洒水车高压冲洗方法清理路面污染物。

  6.道路修筑和道路施工严禁路面机械扫尘和吹尘,实行湿式作业。

  (三)工业堆场(料场)扬尘专项整治要求。

  1.物料堆放场所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库房、天棚储库,或综合采取围墙围挡、防风抑尘网、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

  2.建立密闭传送装置。做到作业不起尘,或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作业起尘。

  3.地面硬化处理。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堆场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空地进行合理绿化。

  4.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实行门前环境卫生“三包”,落实洒水、清扫保洁措施。

  5.易起尘物料实施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不飞扬。

  五、部门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扬尘污染的统一监督协调;会同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物资流通中心,负责工业堆场、工矿区料场的扬尘管理。

  (二)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各类施工工地扬尘管理。

  (三)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渣土车和物料运输车辆进行整治,对无资质车辆进行查扣。

  (四)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外公路施工和道路扬尘治理,公路两侧红线内绿化、硬化工作。

  (五)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的扬尘控制工作。

  (七)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所组织的违规建筑拆除中的扬尘防治。

  (八)市园林局。负责渣土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市区公共绿地、城区道路、道路绿地的扬尘防控管理。

  (九)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拆迁和新建工地扬尘治理,配合环保等部门做好工业堆场、料场的扬尘防控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并全程督办,相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城乡建设、环保、园林、交通、公路、公安、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整治计划、职责分工和推进措施,各司其职,协调联动,通力配合,形成强大合力。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抓好重点时段的扬尘治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抓好工作措施落实,务必确保工作实效。要强化全过程监管,工地开工前做到“审批到位、报备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配套措施到位”;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三)严格管理,从严执法。市城乡建设、环保、园林、交通、公路、公安、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组织推动本系统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扬尘防控执法监管体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和推进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和企业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和检查执法中的责任,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将监管任务落实到项目和责任人。对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

  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要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根据工程大小由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目的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具体标准由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施工单位建设过程中能够积极采取防尘措施,未造成扬尘污染的,工程完工后全额退还;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建设过程中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出现2次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将其列入黑名单,报省有关部门在诚信发布系统予以公布。

  (四)加强宣传,广泛教育。市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公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文明施工、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扬尘防治人人有责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未按规定落实防尘抑尘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实时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五)加强督导,严格问责。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组织扬尘综合督导,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要强化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扬尘未得到明显控制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被督导组通报1次,由市政府约谈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写出检讨并提交整改方案,在联席会议及电视上做表态发言。被督导组连续通报2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从重问责。

  永煤、神火两大集团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督导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确保不出现扬尘污染。

  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要于每月25日将本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施翔宇;联系电话:0370—6025090;手机:180******9505;电子邮箱:ychbdqb@126.com

  附件:1.永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附件1

  永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张  峰(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杜  平(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崔晓东(市环保局局长)

  姜  山(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张  勇(市园林局局长)

  蒋清伟(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矿局局长)

  霍升领(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春杰(市水利局局长)

  董先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尹铭功(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崔吉宇(市公路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崔晓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附件2

  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一、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控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1.8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建筑施工外脚手架架体外侧必须使用合格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4.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主要道路、加工区必须做成混凝土地面,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其它部位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但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施工现场围挡(墙)外地面也应采取相应的硬化或绿化措施,确保干净、整洁、卫生,无扬尘和垃圾污染。

  5.合理设置出入口,采取混凝土硬化。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城市管网,并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车辆自动冲洗和喷淋设施,安装远程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监控。

  6.施工单位在场内转运土石方、拆除临时设施等构筑物要采用有效的洒水降尘措施。土石方工程在开挖和转运沿途必须采用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应砌筑垃圾堆放池,墙体应坚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日产日清。

  7.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

  8.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9.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及垃圾运输,并签订运输污染防治协议。采取密闭运输,车身保持整洁,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严禁进行装运作业。

  10.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转运土石方、拆除临时设施、现场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必须采取降尘和湿法作业措施。全时段保持作业现场湿润无浮尘。

  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塑料、垃圾、露天熔融沥青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12.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人数的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工地内及工地围墙外周边10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对于影响范围大的工程,可视情况扩大施工单位的保洁责任区。

  13.新开工工程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重点、制度措施以及组织机构和职责等,并将其纳入安全报监资料之中。

  二、待建空地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待建空地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待建空地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封闭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1.8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地面应全部绿化、硬化、覆盖防尘网或洒水喷淋。

  3.用作临时停车场及其它用途的待建空地,应设置垃圾存贮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并及时洒水,确保场内干净、整洁、无浮尘。

  4.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在实施绿化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一至两次,如遇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三、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征收(拆迁)单位在拆除施工前,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拆除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1.8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4.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5.被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清运时间最迟应在拆迁完成后10日内清运完毕。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6.拆迁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负责拆迁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其它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并运送至渣土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垃圾填埋场。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7.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市政道路的维修、养护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施工现场做到全部封闭管理及围挡设置。

  3.施工范围内拆除的旧侧石、道板、道路结构层等固体废料,要做到日产日清。不能做到日产日清的要整齐堆放。

  4.运输渣土的车辆驶离工地现场时,应清扫车体、车轮,保持车体整洁,车轮不带泥。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不超载,车辆必须密闭改装,防止渣土沿途抛洒、遗漏。

  5.施工现场及各种粉尘材料、施工土方及临时堆放的渣土,均有遮盖,并遵守洒水降尘的要求,做到无扬尘现象。

  6.除抢险、抢修情况外,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五、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1.8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道路开挖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道路开挖的翻渣和垃圾清运,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无法及时清运的渣土,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施工结束后渣土必须清运完毕。

  4.施工物料尽量放置在棚内,室外存放要用苫布遮挡;水泥和石灰等粉状建筑材料采用罐车散装运输。粉状物料堆放点尽量远离居民区。

  5.施工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6.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7.除抢险、抢修情况外,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六、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辖区道路清扫保洁率达100%,按劳动定额配备人员。

  2.清扫保洁质量好,人工清扫时遇较多浮土可能扬尘的路段要减少清扫幅度或改用机械化清扫,避免扬尘。

  3.严格按照规定的路段、次数实行机械化洗扫、洒水降尘,机械化洗扫次数每天不少于两次,根据气温和大气污染程度随时增加洒水降尘次数。

  4.禁止焚烧垃圾等行为。

  5.清扫车先要检查主刷子落地高度,一般降至刷苗稍压地面为合适,土箱调整到扫进土不遗漏为宜。

  6.作业后达到道路无积尘、泥沙、无漏洗痕迹,无积水,雨水口净、路边石净,路面和交通标志线见本色。

  7.洗扫车存储箱保持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七、渣土、垃圾运输、商品混凝土、商品预拌砂浆运输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运输及商品混凝土、商品预拌砂浆运输。双方应签订相应的污染防治协议。

  2.对施工工地、从事渣土、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必须持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运输渣土、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双向登记卡。

  3.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运输达到无垃圾外露、无遗撒、无扬尘、无高尖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倾倒。

  4.施工工地和渣土处置场地进出口应当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八、露天堆放场、工业堆场(料场)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露天堆放易扬撒物料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物料堆放场所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库房、天棚储库,基本做到物料无扬撒;或综合采取围墙、围挡、防风抑尘网、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

  3.现场对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围墙,并予以覆盖。配备喷淋或者其它降尘设施,保持现场湿润,无明显浮尘。

  4.采用密闭输送设备,在落料、卸料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降尘、防尘设施。

  5.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车辆,应当配备密闭装置或者其它防尘设施,运输过程中不泄漏、散落或飞扬。进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6.有条件的堆场应当设置绿化隔离带,降低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消纳场、垃圾填埋场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入口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消纳场、垃圾填埋场选址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

  2.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四周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墙,或设置界桩,明确控制范围;配备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作业、降尘等设备。

  3.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出入口道路应铺设砼化路面长度不少于100米、宽度不少于5米,并设置规范冲洗设施(宽4米×长8米),安装自动喷水控尘设施,设置20米间隔的钻孔式喷淋输水管。

  4.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应当配备用于垃圾消纳的机械设备,专用车辆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后期恢复植被、进行绿化。

  5.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必须配有专业的保洁人员,做好施工车辆出消纳场前的保洁工作,对车辆的车轮、车厢吸附的泥土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杜绝车辆夹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保证进出车辆车容车貌整洁进入城区。

  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禁止在现场焚烧垃圾、废弃木料、塑料品和热熔沥青,以防止对大气的污染。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以保持水土平衡,防止塌方、泥石流等灾害事故的发生。

  8.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十、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扬尘污染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主要加工区应根据要求采取硬化处理,使现场地面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

  3.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城市管网。并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车辆自动冲洗和喷淋设施,安装远程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监控。

  4.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清扫前应扫水,避免扬尘污染。根据施工情况,每天扫水1—2次,扬尘严重时应增加洒水次数。

  5.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有毒有害的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6.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要有遮盖。

  7.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8.五级以上大风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

  十一、绿化维护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

  2.行道树栽植后,应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它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3.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在绿化用地周围应当设置密闭围挡,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城市绿化带侧石内侧10厘米内堆土不得高出侧石。

  5.城市主干道及两侧绿地树穴应当充分覆盖。

  6.在城市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便道区域进行绿化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

  7.五级以上大风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十二、公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施工现场应保持湿润、无明显浮尘,堆放粉状物料的区域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由专人负责洒水和场地的清扫。特别是沿途靠近环境敏感点的区域施工时,要加强洒水的频率和强度。

  2.施工散料必须放置在棚内,室外存放要用苫布遮挡;水泥和石灰等粉状建筑材料采用罐车散装运输。粉状物料堆放点应尽量远离居民区。

  3.土方、砂石等物料在运输过程中要用苫布进行遮盖,严禁车辆超载导致沿途飘洒抛漏产生二次污染。

  4.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出口设车轮清洗装置,专人负责车轮的清洗和现场出入口的卫生,严禁车轮带泥上路。

  5.沿途 50m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点的区段施工时,要在施工现场周围设有效整洁的施工围挡。

  6.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及时进行硬化处理或种植植被,防止产生二次扬尘污染。

  7.施工过程中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对于临时的零星的水泥搅拌场地,在场地选址时应避开下风向50m以内的居民区。

  8.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9.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10.在实施绿化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五级以上大风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土地整改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1—2次,如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11.取土场施工现场要进行围栏或设置屏障。装载土料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减少土料倾倒过程中扬尘的产生量。运输过程中谨防车辆装载过满,不得超出车厢板高度,并采取遮盖、密闭措施,避免沿途抛洒、散落。

  12.路基填料在工地堆放期间,要洒水降尘或遮盖,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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