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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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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6030470150000481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4-1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6〕24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2016年煤矸石场专项治理等六个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永城市2016年煤矸石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永城市2016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永城市2016年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方案》、《永城市2016年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永城市2016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永城市2016年雪枫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等六个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1日

  永城市2016年煤矸石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煤矸石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和《中共永城市委办公室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治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永办文〔2015〕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按照“依法处置、标本兼治、疏堵并举、长效根治”的总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矸石场专项治理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依法取缔全市范围内的煤矸石堆放场、加工场,从源头上治理煤矸石堆放场、加工场环境污染,彻底解决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和煤矸石场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问题。

  二、工作安排

  (一)清理整顿,全面取缔。

  1.宣传发动,摸底排查阶段(2月1日—2月6日)。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制定方案,成立组织,明确分工,对辖区内煤矸石场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逐一登记,并报市煤矸石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核实各煤矸石场相关手续,确定清理对象、清理时限、整改标准。对漏统漏报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自查自纠,自行清理阶段(2月15日—2月29日)。各乡镇落实分包责任制,对辖区内需治理的煤矸石场,明确一名副职带队,抽调国土所、派出所、司法所、村干部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组织实施自行清理、复耕,严禁新的物料进场,确保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完毕。

  市供电、质监、工商、水利等单位积极做好配合,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

  对各乡镇自行清理情况实行一天一督查,各乡镇要每天定时将清理进度上报市煤矸石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部门联动,强制取缔阶段(3月22日—4月20日)。市环保、国土、物资、交通、综合执法、公安、供电等单位和相关乡镇联合执法,对未按规定时限自行清理的煤矸石场,强制清理取缔并责成所在乡镇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复耕。

  4.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4月21日—4月30日)。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举一反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反弹。

  (二)科学规划,规范管理。

  为保障我市建设需要,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由相关乡镇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交通等部门对本辖区进行煤矸石场规划选址,规范管理。

  1.煤矿周边或目前存在有煤矸石场的乡镇原则上规划1处煤矸石场,严格按照规划、用地、环保、交通等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严禁新选址的煤矸石场变市场,规划选址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目前没有煤矸石场的乡镇不再选址。

  3.对新选址的煤矸石场,必须严格按照《永城市煤矸石场选址建设暂行标准》进行建设,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所在乡镇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4.新选址的煤矸石场由所在乡镇组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者,并以交纳履约保证金多少予以取舍。投资者应注册法人企业,可以由个人、企业投资注册,也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组建。以上法人企业应办理相关证照,依法纳税,税收属地缴纳。

  5.新选址的煤矸石场使用期满后,由所在乡镇政府监督用地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复耕。

  6.新的符合规范的煤矸石场投资者及注册企业应与所在乡镇签订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形、金额。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新的煤矸石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的,每次视情况,扣除所在乡镇财力5—20万元。

  三、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对专项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煤矸石场的排查、清理、复耕以及维稳、善后工作,全面落实新建煤矸石场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二)市环保局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煤矸石场进行监管,对新选址的煤矸石场按照环保相关技术要求严格监管。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非法占地行为及时查处并移交司法机关。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清理、复耕的土地进行验收。

  (四)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各乡镇做好煤矸石场的规划选址方案审批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负责配合各乡镇做好煤矸石场的选址工作,对超限超载及污染环境的煤矸石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对矿区附近道路扬尘进行整治,要求煤矸石运输车进行覆盖,及时冲洗。

  (六)市供电公司负责对全市煤矸石场停止供电,对为煤矸石场提供电源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供电,并配合公安机关对窃电行为进行查处。

  (七)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配合乡镇对煤矸石场进行强制清理取缔。

  (八)市工商局负责对煤矸石场进行依法查封、扣压,吊销煤矸石场相关证照。

  (九)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煤矸石场经营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市公安局负责维持清理取缔工作秩序,依法处理专项治理行动中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封并拆除煤矸石场的地磅及其他设施,对新选址煤矸石场的地磅及其他设施进行监管。

  (十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工作,发布公告,设立专栏,报道工作进展。

  (十三)市物资流通中心负责新选址煤矸石场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成立永城市煤矸石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各乡镇、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认真履职,实现部门联动,“一把手”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形成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督查局,通过明察暗访、现场督导等方式进行全面督查,准确掌握各乡镇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并报送四大家领导,抄送各乡镇、市直有关单位。对工作力度不够、清理取缔工作滞后的乡镇,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明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或者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任务不落实、整治不达标,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加强宣传。各乡镇、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煤矸石场对耕地和环境的危害,及时向社会通报煤矸石场治理情况。市电视台、市电台、《今日永城》要制作专题、开辟专栏、专版,集中报道专项行动的举措和成效,曝光反面典型,在全市形成治理煤矸石场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永城市煤矸石场选址建设暂行标准?

  附  件

  永城市煤矸石场选址建设暂行标准

  一、选址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煤矸石场的规划选址,?应远离村庄500米以上,有环保安全防护设施,离国、省道等交通干道300米以上。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5.其他需要遵守的规定。

  二、建设标准

  1.煤矸石场的平面建设布置图,符合规划、建设相关的规定。

  2.煤矸石场占地面积为15—25亩,采用钢架结构对所有物料存放及加工场区进行全封闭建设;围墙要统一高度3.5米,墙体颜色为米黄色;顶棚最高处为10米,颜色为草绿色;围墙外统一高密度种植杨树或高大植物(不低于5米)双排。

  3.不得在临时用地的煤矸石场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按照环评要求进行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碎石机、粉碎机实行全封闭作业,防止出现粉尘污染。煤矸石场堆放场、囤放点地面要硬化,必须进封闭空间,要安装挡风抑尘网,高压喷雾、喷淋设施。生产加工现场采取收尘、遮挡、喷淋、洒水降尘等防护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制式固定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进出车辆采取封闭运输措施;建设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5.称重和计量设备点安装监控系统与市交通治超系统联网运行,确保称重数据实时上传。

  6.地中衡应露天安装。要保证较高的精确性,仪表不能放在粉尘及震动严重的地方使用。电源必须有良好接地。司磅操作人员和仪表维修人员应需分别通过专门培训。地中衡在安装调试结束后,必须向质监部门申请衡器检定。

  7.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同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8.依法规范安全用电。

  9.需取用河流或地下水资源的,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煤矸石及废弃物;废弃物料不得占用河道,不得占堵灌溉和排涝沟河、渠道。

  三、工作程序

  1.由乡镇政府根据本乡镇实际,提出煤矸石场的选址建议和申请。

  2.由市环保、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路、地矿、水利等部门共同对选址建设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各项手续。

  4.由乡镇政府负责投资人(企业)的公开公平公正选定,监督、管理煤矸石场的建设和经营。

  永城市2016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治理、项目带动、限期完成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源治理,减少工业废气排放,为全市空气质量改善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永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燃煤电厂、水泥粉磨站、燃煤锅炉、铝压延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

  三、工作任务

  (一)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10月底前,完成神火发电有限公司1台600MW燃煤机组和裕东电厂2台315MW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炉膛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见附件1)。

  (二)工业锅炉废气治理。6月底前,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按照新标准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单台出力65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要求,颗粒物≤8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4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要求,烟尘≤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0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实行停产或关闭(见附件2)。

  (三)水泥粉磨站废气治理。6月底前,2家水泥粉磨站完成有组织排放粉尘治理和无组织排放粉尘治理,有组织排放粉尘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要求,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粉尘治理达到以下标准:生产车间全密闭并配备收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物料堆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设施,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厂区出入口要进行混凝土硬化,并设置固定式车辆自动清洗设备(见附件3)。

  (四)工业炉窑废气治理。10月底前,完成1台铝压延加工炉窑废气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要求,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有色金属熔炼炉颗粒物≤4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见附件4)。

  (五)砖瓦炉窑废气治理。6月底前,完成2台砖瓦炉窑的废气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要求,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见附件5)。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是我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的重要内容,市环保局要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对辖区内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协调、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并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强督导考核。市政府将定期组织现场督查,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导考核。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严格执法监管。市环保局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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