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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6030470150000480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4-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6〕21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5〕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实现职权法定,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力简政放权、理清职能,实现职能清晰、权责一致,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坚持政事分开。准确界定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职责,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

  (三)坚持精简效能。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为行政机构的从严控制、综合设置,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严控行政编制增加。

  (四)坚持积极稳妥。区分情况,分类实施,确保平稳过渡。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行政职能,大力简政放权。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列明授权和委托的具体依据,汇总形成目录。在此基础上,按照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进行彻底清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能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能,及时提出取消和调整的建议。行政职能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行政职权事项虚放、空放、明放暗不放等问题,切实把简政放权落到实处。

  (二)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属于政府直属且编制规模不大的,并入相关部门;确需单独设置的,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探索通过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解决。部门所属的,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无相关内设机构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从严控制、综合设置,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解决。完全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简政放权要求清理职能后,可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市场中介服务和经营活动。

  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定位、划定类别,公益服务任务饱满、本部门没有其他类似机构的,划入公益类;工作任务不足、职能萎缩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对行政职能难以划归主管部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将公益服务职能和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并相应核减编制后,继续作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必须严格坚持“两个不突破”: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改革中涉及行政编制调整的,主要由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调剂出来的空编及自然减员逐步解决;涉及机构调整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对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次性核减空编,过渡期内实行总量控制,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只减不增,在编人员退休或调出的要及时核减编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步骤,加强统筹协调,扎实稳妥推进。全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

  (二)统筹协调推进。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负责所属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市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突击提拔干部、增设机构编制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格财务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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