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5031170130000478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11-1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办〔2015〕121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办 |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黄标车区域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黄标车区域限行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0日
永城市黄标车区域限行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印发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永城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永城市主城区实施黄标车禁行。现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通过对“黄标车”、“僵尸车”、“无标车”实施更大范围内的限制通行管理,促使高污染车辆加快淘汰更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强化政策和舆论引导,动员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限行工作,加快“黄标车”淘汰;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起表率作用,带头加速淘汰“黄标车”。
(二)部门协同。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强化执法。将“黄标车”限行执法纳入日常执法范围,对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 、“僵尸车”和“无标车”依法予以查处。
三、限行车辆、区域和时间
(一)限行车辆。
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车辆,即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车辆。
(二)限行区域。
东至东环路、西至芒山路、南至沱滨路、北至建设路之间的区域。“黄标车” 、“僵尸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严禁在上述区域内行驶。
(三)限行时间。
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2016年1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 、“僵尸车”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市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驶离禁行区域;2016年3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 “僵尸车”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市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相关规定,处200元罚款,扣3分。
四、实施步骤
(一)发布限行通告。
2015年12月,发布《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
(二)加大新车标志发放力度。
市环保标志发放点做好标志的核发、补发工作,并在市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加大新车上牌时的环保标志发放力度,力争新车标志发放率达100%。
(三)设置限行交通标识牌。
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限行标识牌设置;12月底前,完成限行区域内相关路口、路段“黄标车”限行标识牌的制作和安装。市财政局提供经费保障。
(四)制定执法工作方案。
制定限行执法工作方案,将“黄标车”限行执法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对限行执法交警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在限行实施前,能知政策、懂法规、会判断。
五、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
1.负责“黄标车”区域限行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公安部门建立联席工作机制。
2.负责起草限行通告。
3.负责环保标志管理、核发和补发工作。
4.负责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措施。
(二)市公安局。
1.负责制定限行执法工作方案,将“黄标车”限行执法纳入日常执法范围。
2.负责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3.负责限行区域内相关路口、路段“黄标车”限行标志牌的设置。
4.负责对“黄标车”、“僵尸车”和“无标车”违反禁令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5.配合市环保部门做好新车上牌时的环保标志发放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淘汰、更新市内的老旧公交车辆、出租车和其它营运“黄标车”。
2.负责会同市环保、市公安部门协调指导公交企业在限行区域内公交车辆类型和“黄标车”行驶路线的调整,启动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四)市财政局。
负责“黄标车”限行、淘汰等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经费保障。
(五)市园林局。
负责完成环卫保洁行业黄标车辆淘汰工作。
(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统计市本级党政机关的公务黄标车数量,推进市本级党政机关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
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联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确保做到组织计划到位、通力合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参与度。
“黄标车”限行社会影响较大,应调动一切宣传资源,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规和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的必要性,提高市民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以增强公众参与度。
(三)加强限行管理,依法严肃查处。
由市公安局加强对通行车辆的管理,严肃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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