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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5031070160000478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10-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5〕112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保密,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自觉依法寄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若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法律划定的“红线”。当前,有部分快递企业违法收寄国家机关公文,个别单位违规将公文交快递企业寄递,影响了国家机关公文的安全性、保密性、严肃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认识和重视,强化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建立健全公文寄递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严禁通过邮政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永城市分公司及其所辖营业网点)以外的快递企业寄递公文,对于需要寄递的公文,一律交至邮政企业,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

  二、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

  国家机关公文应从制作主体、内容、形式三个方面予以认定。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三、加强管理,保障公文寄递安全通畅

  邮政企业要履行好法定服务职责,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寄递时限和安全,通过张贴公示、主动提醒等方式告知客户公文寄递规定。对违规交寄国家机关公文的单位和个人,邮政企业在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后,向其提出建议,情节严重的,可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引导交寄单位依法通过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规范公文寄递工作;邮政企业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不断健全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服务规范,优化作业流程,确保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对于各部门交寄的涉密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妥善寄递,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畅通;对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违规收寄公文的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5216730)

  附件:永城市城区及各乡镇邮政服务电话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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